機關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範機關車輛的停放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關車輛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於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排程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排程,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執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餘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製《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並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稽核,稽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彙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週一至週四的中午、下午及週五的中午下班後,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週五下午下班後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後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於婚喪喜慶、休閒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並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並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扣發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幹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定》。
第三章 排程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排程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排程、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排程。
第十二條 規範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約公務車輛執行成本,儘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餘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幹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週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彙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餘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絡。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專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後,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後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專案和質量進行監督,統一負責全域性所有車輛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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