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政策考試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學考試或自考,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創立。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一種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考試製度。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創立於20世紀80年代初,是新型的開放式的社會化教育形式。參加考試者不受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近年來,已為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眾多國家的認可和承認。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