芍陂
[拼音]:chuandeng
[英文]:luminaire for marine use
船舶(包括海洋鑽井平臺)上用於滿足各種照明和訊號要求的一類交通燈。包括船用照明燈、航行燈和訊號燈3類。按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在夜航、作業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狀態及種類等特徵,在船上須裝備各種燈具,顯示各種訊號,以便識別和避讓。為此,航行燈和訊號燈的光弧、能見距離、色度、外殼防護和安裝位置都有嚴格規定。船燈的設計、製造必須符合船舶規範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發給證書後方可裝設使用。
船用照明燈
船舶上用於照明的燈具統稱。有機艙燈、蓬頂燈、走道燈、應急燈、甲板作業照明用的投光燈、遠距離搜尋目標用的探照燈、在有爆炸性氣氛的地方使用的防爆燈、臨時工作場所中使用的手提燈和生活區用的照明燈等。
航行燈
表示航行中船舶的位置和方向的燈具。有桅燈、舷燈和尾燈3種。
(1)桅燈:安裝在位於船的首尾中心線上的桅杆頂上,在正前方225°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色燈光,能見距離2~6海里。
(2)舷燈:有表示左舷的紅燈和右舷的綠燈,分裝在駕駛室橋樓左右舷上。各自在船正前方至船舷的正橫後22.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紅、綠色燈光,能見距離1~3海里。
(3)尾燈:安裝在船尾,在正後13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光,能見距離2~3海里。
訊號燈
表示船舶所處狀態或提供燈語的一類燈具。有環照燈、錨泊燈、閃光燈和通訊閃光燈等。
(1)環照燈:能在360°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紅、綠或黃色的燈光,能見距離2~3海里。
(2)錨泊燈:錨泊中的船舶,自日落至日出期間掛在船首和船尾最易見處的兩盞發出白光的燈。
(3)閃光燈:裝在舷燈上方,當船舶作左右轉向時,按規定的時間間隔發出紅光或綠光的環照訊號燈。
(4)通訊閃光燈:又稱莫爾斯訊號燈。由人工操作,按莫爾斯電報碼訊號發出白光的燈,供近距離通訊聯絡用。包括定向發光的手提式或旋轉座架式通訊閃光燈,環照發光的桅頂式通訊閃光燈。
此外,船燈還有救生圈自亮浮燈和救生衣示位燈。前者附在救生圈上,當燈具在海上飄浮時自動點燃,是一種電池式水密燈。後者附在救生衣上,供夜間使用,是一種電池式水密浮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