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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uanjing baohufa(shixing)

中國第一部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79年9月13日原則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由於工農業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長、城市的增加和擴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規模越來越大。從60年代起,生產和資源開發對環境產生日益明顯的危害,對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的破壞,對人們的生活環境、大氣、水域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汙染,從而影響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妨礙生產建設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情況要求國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環境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73年8月召開了中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會議制定了《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1974年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以後,國務院陸續頒發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各種國家標準,對環境質量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作了具體規定。1978年3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確認環境保護是國家職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就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加強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在總結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主要內容

《環境保護法》共7章,33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

(1)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通過“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達到“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2)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③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1.加強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2.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時候,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並認真組織實施”;“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必須作出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3.控制新汙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則是:“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4.治理現有汙染源的原則:“誰汙染誰治理”。

(4)本法的適用範圍:1.適用地域為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2.適用物件包括進入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航空器、船舶、車輛、物資、生物等。

(5)“環境”一詞的含義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

(6)群眾監督制度:“公民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及各種禁止事項。基本要求是:在土地保護方面,應“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蝕、板結、鹽鹼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防止在開墾荒地等活動時,破壞生態系統。在水域保護方面,要求維持水質良好狀態,嚴格管理和節約用水,合理開採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在礦藏資源保護方面,要求“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利用”,“妥善處理尾礦礦渣,防止破壞資源和惡化自然環境”。在森林保護方面,要求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合理採伐,大力植樹造林,綠化國土。在草原資源保護方面,要求積極規劃和進行草原建設,合理放牧,防止草原退化等。在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保護方面,要求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規定了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1)在大氣汙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煙裝置、工業窯爐、機動車輛、船舶等,都要採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②在水體汙染方面規定“禁止向一切水域傾倒垃圾、廢渣。排放汙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船舶向國家規定保護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質和其他有害廢棄物。”嚴禁使用滲坑等或用稀釋辦法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3)在噪聲汙染方面規定“各種噪聲大、震動大的機械裝置、機動車輛、航空器等,都應當裝置消聲、防震設施。”④在食品汙染方面要求“嚴防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的汙染。”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嚴禁出售、出口和進口。

(5)在放射性汙染和電磁波汙染方面要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加防護和管理。”本章還規定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時應採取的措施,包括:

(1)“積極試驗和採用無汙染或少汙染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②對那些所排汙染物“一時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限制企業的生產規模。”③徵收排汙費。“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汙染物,要按照排放汙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汙費。”④在一些特殊保護地區,不準建立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整或搬遷。

第四章規定了環境保護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國務院設立環境保護機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環境保護局,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機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大、中型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設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的機構。本章並分別規定了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職責。

第五章為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的規定。

第六章是有關“獎勵和懲罰”的規定:“國家對保護環境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法和其他環境保護的條例、規定,汙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可予以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停產治理。嚴重汙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者造成重大損失者,應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七章為附則,授權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條例、規定。

環境立法和司法的展望

《環境保護法》的頒佈實施是中國環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標誌,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環境立法和司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該法為“原則通過”的“試行”法,所以,應根據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的變化,在條件成熟時加以修訂。《環境保護法》是一個基本法,為使其中規定的方針、原則、要求等得到正確實施,還要制定各種有關的單行法規,如大氣汙染防治、水體汙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噪聲控制等方面的法規,以及關於環境汙染糾紛的處理、違法者應承擔的各種責任方面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