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出版社

[拼音]:waishang touzi qiye he waiguo qiye suodeshui

[英文]:income tax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中國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的投資企業和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的外國企業徵收的一種法人所得稅。

產生

1978年,中國決定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方針,外國資金、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開始引入中國,出現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自經營企業,隨之產生了各種形式的外商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後的這一實際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家對外開放的方針和各項政策,參照國際慣例開始建立涉外稅種。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和第四次會議分別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中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度。至1990年,由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城市和開發地帶等從沿海向內地推進的開放格局逐步形成。吸收外資、引進技術的規模、渠道和方式都有了很大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照不同的企業形式和投資合作方式,實行不同的稅法、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稅收優惠,與客觀情況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資,擴充套件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合理規範中國稅收管轄原則,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年7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前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體現的立法原則是:

(1)有利於貫徹落實對外開放和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方針、政策,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往的發展。

(2)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繼續實行稅負從輕,優惠從寬和手續從簡的政策,使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措施和徵稅方法能夠更好地體現中國的產業政策,引導外資投向。

(3)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參照國際稅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稅法的延續性、穩定性和適應性結合起來。

特點

(1)實行統一的比例稅率,稅負不因企業形式和投資合作方式不同而異,有利於投資者選擇投資方式和計算投資效益。

(2)實行統一的稅收優惠待遇。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優惠,按照產業政策,統一限於生產性企業,有利於引導外資投向,更好地為發展中國國民經濟服務。

(3)統一稅收管轄原則。對法人居民納稅義務和非居民納稅義務的確定,統一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為準。便於中國對外合理地行使稅收管理權。

(4)增加了反避稅條款。稅法明確規定,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合理調整。這是中國參照國際慣例所採取的堵塞逃避稅收的措施,有利於維護公平稅負原則,保障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內容

課稅物件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營業機構或場所,而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應稅所得,也在徵稅之列。

納稅人

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或場所,取得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的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上納稅人可以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這兩類納稅人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作為區分標準。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總機構未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屬於外國法人實體,為中國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

稅率

分為兩種:

(1)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生產經營機構或場所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實行30%的比例稅率,另按應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負擔率為33%。

(2)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或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應稅所得的;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稅收優惠

主要有五類:

(1)鼓勵開辦生產性企業。對外商投資的這類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稅。

(2)從事農、林、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一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期滿後,經批准可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所得稅。

(3)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稅。對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所得稅。上述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專案的,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

(4)對外商開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稅法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以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還可以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

(5)鼓勵擴大和增加資本投資的優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的已納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採取按年計徵,分季度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經營機構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應稅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參考文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是否現在還有效?財務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