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波利斯

[拼音]:li'an jinrong

[英文]:offshore finance

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絡,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國居民那裡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於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他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於與其他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

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採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他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於這種貨幣存放僅限於非居民。

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

(1)離岸銀行不必持有準備金,其經營成本低於國內銀行;

(2)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約束,即它們對存款戶支付的利率可高於銀行對國記憶體款戶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3)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待。

離岸金融市場70年代以來獲得迅猛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地區擴充套件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拿騷等地。80年代以來,又在紐約、東京等地出現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市場已遍佈世界各地。

種類

按性質劃分,離岸金融市場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

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於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准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制取消後,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後,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

最大特點在於“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後,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物件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於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準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於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型別。

巴哈馬型

只有記帳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於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闢。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