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基本原則教育

[拼音]:laodong zhengyi

[英文]:labour disputes

勞動關係當事人間因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大體上分兩類:一類指因執行勞動法、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引起的爭議;一類指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西方國家對於因執行勞動法、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引起的勞資爭議,有的依照民事訴訟程式,與普通的民事爭議一樣,由普通法院解決;有的依特別程式,由特別法院解決。特別法院裁判制度萌芽於13世紀的歐洲,當時為解決店主與勞動者間發生的營業上的糾紛,設立了行會法庭。後來,法國於1806年在里昂創設了勞動審理所,勞動裁判制度逐漸確立起來。隨後,意、德等國也先後公佈了設立勞工法院的法令,建立了一套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勞資爭議,主要表現為勞動者集體與資產階級之間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出現分歧而引起的罷工鬥爭。為了對付工人罷工,資本主義國家曾頒佈各種禁止和限制罷工的反勞工法案。

西方國家還規定了勞動爭議調停製度,以解決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所發生的勞動爭議。這種制度包括自願調解、強制調解、自願仲裁和強制仲裁 4項措施。自願調解和自願仲裁指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根據自願將爭議提交官方調解機關或其他第三者進行調解;如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根據自願再將爭議交付官方仲裁機關或其他第三者進行仲裁。強制調解則是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將爭議提交官方調解機關進行調解。強制仲裁則要求當事人必須將爭議交付官方仲裁機關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勞動關係是同志合作的關係。但是,由於有的單位行政對勞動者採取官僚主義態度,或由於個別勞動者不遵守勞動紀律和玩忽職守,或由於有的單位行政和個別勞動者對勞動法規不夠了解或理解不一致等原因,也會產生勞動爭議。這種勞動爭議從性質上來看,是在雙方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一般不至於表現為對抗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私營企業中曾出現過的勞資爭議,雖然性質上是工人階級與民族資產階級之間階級鬥爭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這種勞資爭議,同樣可以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辦法,也就是按照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式來解決。為正確解決勞動爭議,勞動部於1950年公佈了《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式的規定》。這一規定適用於一切國營、公營、私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的勞動爭議。具體的解決程式是: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應由雙方上級工會組織和上級企業主管機關協商解決;仍不能解決時,得申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仲裁,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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