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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bijiao faxue
[英文]: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也是法學的一種研究方法,泛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包括本國法與外國法之間或不同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聯邦國家中聯邦法與聯邦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這些組成部分法律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列入比較法學的範圍。因此,比較法並不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部門法,而是指有關法律比較的知識以及對法學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法”、“比較法學”和“比較法研究”三者實際上是同義語。
比較法研究的歷史發展
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已有悠久的歷史。 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曾對158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中,曾對東西方各國很多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因而被稱為比較法學的奠基人。但總的來說,19世紀中葉以前,比較法學還沒有重大發展,只是在19世紀中葉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際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資本主義國內立法的大量制定,對法律的比較研究才開始廣泛開展;比較法的名稱終於被確定;比較法學被認為是法學中一門獨立的分支學科和法學研究的一種重要方法;在英法等國,大量翻譯、介紹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在大學中開始設立比較法課程,成立有關的專門機構,1831年法蘭西學院第一次開設比較立法講座,1869年英國牛津大學第一次開設歷史和比較法學講座,法英兩國又於1869年和1895年先後成立比較立法學會。1900年在巴黎召開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目的和作用等問題。由於與會者幾乎都是大陸法系法學家,因此會議強調比較法的主要作用在於促進法典化國際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國際上對比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陸法系範圍而包括英美法系;比較法的主要作用不再是起草統一的國際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交往的激增,比較法研究迅猛發展。有關比較法研究的課程、機構、會議和書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較法的範圍,一方面從西方國家的法律進一步擴大到包括社會主義法律以及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蘭法;另一方面從私法進一步擴大到公法。
比較法研究的分類
一般地說,比較法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所謂“不同國家的法律”包括極為複雜的情況,其中至少包括以下4種比較研究:
(1)不同社會制度法律之間(如某一資本主義社會法律和某一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比較研究;
(2)同一社會制度法律之間(如某一社會主義國家法律與另一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
(3)同一社會制度但卻屬於不同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如屬於英美法系的美國法律和屬於大陸法系的聯邦德國法律)的比較研究;
(4)屬於同一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屬於大陸法系的聯邦德國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的比較研究。根據有的比較法學家的看法,對屬同一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所進行的比較研究,稱為“微觀比較”;對具有很大差別的法律,也即對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傳統或法系的法律所進行的比較研究,則稱為“巨集觀比較”。對法律的“巨集觀比較”比“微觀比較”複雜,研究者要具有更廣泛的法學知識和更高的科學研究能力。也有的法學家認為,對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的比較研究可稱為法律的“對外比較”;對同一社會制度法律的比較研究可稱為“對內比較”。
除從法律的不同性質,即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法律傳統(法系)這一角度外,比較法研究還可以從法律內容的角度加以分類:
(1)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通常稱為“比較法導論”之類的書就屬於這一型別。其中往往將世界各國法律分為以下幾類加以比較研究,即英美法(或稱英國法、普通法)、大陸法(或稱民法法、羅馬法、羅馬-德意志法)、印 度教法、 伊斯蘭法和社會主義法,等等。
(2)對以上各類法的各部門法的比較研究(如比較憲法、比較刑法等)或各部門法中具體制度、原則以至概念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製的比較研究等)。
比較法研究的作用和現狀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比較法學迅速發展,充分表明比較法研究的作用以及人類對這種作用的認識的不斷增長和提高。這種作用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各國外交和貿易等關係的發展。一個合格的外交官或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的條件之一,是熟知有關國家的有關法律。早在16世紀,英國國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學設立羅馬法講座,以培訓英國派往歐洲大陸各國的外交官;1920年法國里昂設立第一個比較法研究所,旨在培養法國對外貿易的法律顧問。
(2)促進對本國法的瞭解和改進。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開展比較法的研究有利於立法工作。公元前 6世紀古希臘政治家梭倫(約公元前635~約前560)在為雅典立法時,或公元前5世紀中葉古羅馬共和國十人團在制定《十二銅表法》時,都曾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進行了比較研究。19世紀以來近代資本主義各國立法和比較法的發展更是聯絡密切。即使就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來說,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同樣存在可以相互借鑑之處。列寧在1922年蘇維埃政權制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時指出:“不要迎合歐洲,而應進一步加強國家對‘私法關係’和民事案件的干涉”,另一方面又指出:“凡是西歐各國文獻和經驗中所有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寧全集》第33卷,第173頁)。
(3)促進對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瞭解和發展。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所運用的國際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這種一般法律原則的確定,顯然需要藉助於比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於國際協議(條約、公約等)的達成。
(4)推動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鳩對東西方國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於論證他所說的“法的精神”。19世紀英國著名古代法制史學家H.J.S.梅恩對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過比較研究進行的。
近年來,比較法研究在國際範圍內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1924年成立的國際比較法學會在70年代召開的三次國際比較法大會(第8~10次),於1970年、 1974年、1978年分別在義大利、智利和匈牙利舉行。1950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下成立的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也致力於比較法學的發展,至70年代末,約有50個國家的比較法協會作為該會的國內委員會,它發起編輯《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由聯邦德國漢堡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和國際私法研究所負責編纂,共分17卷。1960年成立的國際比較法協會則致力於推動比較法學的教學工作。
在中國歷史上,也具有比較法研究的傳統。從戰國的李悝到清末的沈家本,在編定法律時都曾進行了比較法研究。就比較法著作而論,清代薛允升編《唐明律合編》、近人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等書,都是對歷史上不同朝代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起草憲法和其他立法過程中,對世界各國的有關法律也曾進行了比較研究;在法學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也開展了對外國曆史上的和當代法律的比較研究。但這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開展和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