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熙

[拼音]:weima xianfa

[英文]:Weimarer Verfassung

即1919年《德意志國憲法》,因其在魏瑪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國於1918年發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國,制定了這部憲法,於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條,分兩編。第 1編為聯邦的組織及其職責,分聯邦及各邦、聯邦議院、聯邦總統及聯邦政府、聯邦參議院、聯邦立法、聯邦行政、司法 7章。規定德國為聯邦,主權在民。人民有普選權、創制權。採用責任內閣制,但總統有緊急命令權,可以暫時停止憲法中部分規定的效力。第2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2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了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如第 153條規定所有權的行使應增進公共福利;第156條規定“一切生產者階級” (資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蔘與私人企業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獨裁統治後,先用緊急命令宣佈《魏瑪憲法》中許多關於人民權利的條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國民與國家危機的法律》(《授權法》),規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於是《魏瑪憲法》名存實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邦德國,《魏瑪憲法》為1949年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概況)所代替。該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魏瑪憲法》的傳統,並在其第 140條裡規定,把《魏瑪憲法》中有關宗教的5條(136~139,141)作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