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洛克,E.

[拼音]:Sulian Xianfa

[英文]: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ССР

確認和規定蘇聯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根本法。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先後於1918、1924、1936和1977年頒佈了4部憲法。

1918年蘇俄憲法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本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型別的憲法。憲法共6篇90條,第1篇《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是В.И.列寧親自起草的。憲法的主要內容是:

(1)規定土地、森林、礦藏、水利、銀行等國有化。

(2)宣佈俄國為工兵農代表蘇維埃共和國,全部政權歸蘇維埃,實行無產階級和貧民的專政。

(3)確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為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人民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管理機關,即蘇維埃政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為省、郡、縣、市、鄉的各級蘇維埃代表大會。由蘇維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執行委員會,即是地方的執行機關,又是地方蘇維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4)規定勞動者享有信仰、言論、集會、結社和免費受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勞動者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剝削階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924年憲法

1924年1月31日,為適應蘇聯的成立,調整蘇聯與各加盟共和國的關係和明確它們之間的許可權,蘇聯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憲法包括2篇:第1篇為蘇聯成立宣言。它確認了各蘇維埃共和國聯合為統一的聯盟國家的事實,規定了加入蘇聯的自願和平等原則以及各加盟共和國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第 2篇為蘇聯成立的盟約,共11章72條。它規定聯盟有權管理外交、軍事、對外貿易、鐵路和郵電等事項,制定加盟共和國的政治和經濟生活的指導原則,領導財政、糧食、監察等部門的工作,確定法院組織、訴訟程式以及民事、刑事和勞動的立法原則,廢除各加盟共和國與蘇聯憲法相牴觸的各項決定等。規定加盟共和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在蘇聯憲法的範圍內可以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憲法還規定了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國家機關的組織體系和職權劃分。憲法沒有規定社會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條款,這方面的內容由各加盟共和國憲法加以規定。

1936年憲法

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的實現,使蘇聯的經濟和政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36年12月5日蘇聯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憲法共13章 146條。在這次會上,И.В.斯大林宣佈蘇聯已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人剝削人的現象已經消滅。以此為出發點,憲法規定蘇聯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全部權力屬於城鄉勞動者,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行使;確定社會主義公有制為蘇聯的經濟基礎;擴大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公民享有勞動、休息和物質保障等權利,實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祕密投票的選舉制度;規定蘇聯是聯邦制國家,蘇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由聯盟院和民族院兩院組成的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主席團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仁親罡咚瘴5某I杌兀彩羌逶住O芊ɑ構娑擻洩厴緇嶂貧群凸抑貧鵲鈉淥諶蕁Ⅻ/p>

1977年憲法

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這部憲法除序言外,共9部分21章174條,它繼承了前 3部憲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但也有某些發展和變化,表現在:

(1)宣佈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代表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國內各族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作為蘇聯政治基礎的人民代表蘇維埃行使國家權力”,“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

(2)規定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包括國家(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兩種形式。國家促進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向國家所有制接近。國家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勞動標準和消費標準實行監督。

(3)在蘇聯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增加了公民享有住宅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控告權,以及從事科學著作、技術創造和藝術創作等權利和自由。

(4)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各加盟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享有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但取消了加盟共和國有編制本共和國軍隊的權利。

(5)蘇聯國家機關的體系結構和組織與活動原則的規定與1936年憲法基本相同,但在國家機關的任期和職權方面作了某些改變。如,蘇聯最高蘇維埃的任期由4年改為5年;地方蘇維埃的任期由2年改為2年半。

1988年12月蘇聯第十一屆最高蘇維埃第十二次非常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有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和補充,主要是:

(1)改革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結構,把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組成的二級結構,改為由新成立的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以及蘇聯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主席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組成的四級結構;

(2)成立憲法監督委員會;

(3)修改選舉制度,實行差額選舉,等等。

1990年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改憲法的決定,主要有:

(1)取消關於蘇聯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規定,宣佈給予一切政黨“積極參與制定國家政策和管理國家事務及社會事務的平等機會”;

(2)把關於“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規定,改為“蘇聯經濟制度在蘇聯公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並規定國家“平等地保護這些所有制形式”;

(3)設立蘇聯總統,把集體元首制改為個人元首制。同年12月26日,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再次修改憲法,擴大了蘇聯總統的許可權,成立由總統直接領導的蘇聯內閣取代蘇聯部長會議,設立蘇聯副總統以履行蘇聯總統的部分職能,等等。1991年8月以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先後獨立,同年底蘇聯解體,蘇聯憲法隨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