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府論讀後感範文
洛克的政府論讀後感範文
細細品味一本名著後,相信大家都增長了不少見聞,是時候寫一篇讀後感好好記錄一下了。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讀後感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洛克的政府論讀後感範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洛克的政府論讀後感1
《政府論》是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洛克的著作。在本書中洛克闡述了他的政治思想,這些思想後來被證明它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通讀本書感覺頗有收穫,尤其對了解社會發展歷程,認識到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究竟應起何種作用,具有極大的啟發意義。《政府論》上篇主要批判為封建王權做辯護的君權神授說,這是因為在洛克生活的年代,正值資產階級興起,封建王朝走向滅亡的年代,因此要改朝換代,必須進行革命,而革命的前提就是要批判君權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壘,從理論上戰勝對手。
如果說《政府論》的上篇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其帶有明顯的唯心主義色彩,那麼在下篇中,他則詳細描繪了想象中的未來社會的藍圖,系統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會發展的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國家的起源和本質、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基本契約、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國家權力分立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舉奠定了洛克在人類歷史長河中作為一名推動社會發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在洛克的理論體系中,關於政府成立的三大先決條件的相關論述非常精彩:首先,洛克認為任何一個政府都只擁有一定許可權,而且行使權力必須接受大眾監督。“在一個社會和團體中,為了確保人們已經擁有的東西,有必要建立一個政治共同體(即國家及國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賦予的職權範圍,就能夠解散它,並創立另一種可替代的政治秩序。這是社會能夠發展,政治共同體的政府能夠全心全意為全體公民服務的最基本也是最堅強的保障。”
其次,洛克認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樣,必須要遵法守法,“政府的產生是基於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而產生,成員基於共同的社會發展目標及福利將部分權力授予政府,人人都應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壞法律就是毀壞共同的幸福或目標而應遭受懲罰。當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屆滿或政府在行使權力時違反了為全體成員謀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須和每個個體一樣,受到相應懲罰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選擇人員或重建政府。”
第三,洛克認為,政府是用來保障社會公民權利尤其是私人財產權的,其最大功能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洛克認為:“人是透過勞動獲得財產權的,私有財產只有透過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現代將財產權合法化的一個關鍵人物,他認為“人在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種權利,政府的組建不是剝奪這些權利,相反要保護這些權利,洛克認為財產權即使是人作為個體自我生存和發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國家權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權學說,他將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對外權三部分,認為立法權屬於議會,而代表政府的國王僅享有執行權和對外權,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權分立”學說的前身。
洛克的《政府論》一書寫成於1679年,迄今已有300多年,然後用其思想來衡量現代社會,尤其是以市場經濟為全球主體的社會里,依然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尤其是對國家極其名下政府的理解,依然對現代社會極具啟發意義。從上世紀80年代時候開始,全球大部分國家以及經濟體都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與單一的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眾多不同的利益集團。這些集團共存於同一社會體系中,從根本上說,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為了國家的繁榮和民眾福祉而努力。但在短期或區域性問題上,他們的利益存在明顯衝突。在兩種經濟體系的轉型期,往往這種衝突還表現的十分嚴重,甚至引發了社會動亂。
我們說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是沒有矛盾的社會,因此建立和平、幸福的社會首先就要協調好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關係,實現某種程度上的均衡。雖然利益集團間的衝突不會徹底被消滅,但只要協調到位,在一定期限內達到均衡還是有可能的。那麼誰來承擔協調不同利益集團的衝突呢?靠市場經濟本身的機制,市場經濟也有失靈的時候;靠單純的某一個利益集團來協調,最終的後果就是高度壟斷和特權橫行,從而最終消滅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公正。因此按照洛克的理論,這個“超人”只能由一種超乎各個利益集團的社會代表來承擔,這個代表就是全體利益集團推選出來的政治共同體——國家和代表其執政的政府。但是政府要想真正勝任該角色,就必須滿足洛克提出的政府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先決條件。
在專制思想的詞典裡,國家的定義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或其所有人的工具。國家所代表的是一個階級,或者更精確地說,是一個階級中少數人的利益。代表少數人利益而不是全體人民的利益,那麼勢必引發不公,或社會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糾紛,只代表少數人利益的國家就只能透過國家工具這種暴力手段來鎮壓反對自己的階級或群體。這樣的政府實質是代表居於統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專政。
洛克的政府論讀後感2
我個人認為《政府論》分為上下篇出版是個很不錯的選擇,而霍布斯的《利維坦》其實也完全可以分為兩本書來出版。第一部分的“論人類”和第二部分的“論國家”可以作為一本書;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關於宗教神學的完全可以作為另一本書。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沒讀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說沒心情讀下去。因為,我沒讀過《聖經》,當然更談不上了解。
其實洛克的著作和霍布斯有著深刻的關係,這種關係不僅僅是洛克對霍布斯的繼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將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陣營以反對保守的君權神授主張。至少洛克不想講霍布斯納入到其批判的物件中,一面樹敵太多,畢竟霍布斯在當時已經很有影響力,也有一批擁躉。我們都知道霍布斯某種程度上是擁護君主專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論並不受保守派待見(因為霍布斯主張無神論和唯物主義)。洛克在《政府論》上篇用整本書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權神授”理論的代表菲爾麥。當然在下篇他也在繼續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種理想的代議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話。
洛克在《政府論》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約,所謂生存權、財產權都是在契約的保障下才得以維護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並沒有太強調“契約”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覆出現了“委託”二字。他指出,立法機構是民選的,這只是意味著人民把立法的權力委託給了立法機構,如果立法機構違背了人民的意願,那麼人民理所當然的可以重新組織立法機構,甚至重新組織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論述政府的解體是可能的,君權是可以被顛覆的)。當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懷疑的就是君權神授和君主世襲,對此他解釋到:亞當並無基於父親的權力等自然權利,享有對他的子女的權威以及對世界的統治權。即使亞當享有這種權力,但他的繼承人也無權享有這種權力,因為沒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證明誰是亞當的合法繼承人,我們也無從知曉誰應該是。所以,這種繼承權毋寧說是一種虛無縹緲的東西。洛克主要透過駁斥父權,進而駁斥君權神授和君主世襲制度。他在第六章“論父權”中說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階段對其的監護權以及教育權等其他權力,但即使如此,父親對他兒子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特別是在其已經成人的情況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統轄權。如果父權如此,君權似乎就更沒有理由對其臣民擁有肆無忌憚的生殺予奪大權了。
在討論父權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權”,這似乎在當時是一個禁忌的東西,但洛克很有先見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權利上是絕對平等的。他從夫妻關係和男女結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覺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說道男女結合之所以比一般動物要長久是因為女子的生育(懷孕)週期長,而生出來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長大成人,這就意味著父親和母親有必要結成長期的穩定的關係,來撫養子女,以繁衍後代,在這樣的過程中才產生了所謂的愛情,單純的肉體是沒有愛情可言的,這種最原初的狀態經過進化之後就成為今天這種形態了。這種生理學的解釋,也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較貼切的理由,只是當今大多數往往從人權理論解釋男女間的平等關係。
對自然狀態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戰爭狀態”的說法,在我看來這或許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狀態反而是十分和諧的狀態。他指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類可以找到合適的方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其人身和財產,所以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的狀態,所謂權利沒有人更多一些也沒有人更少一些。這跟霍布斯弱肉強食和自由放任的狀態完全不同,因為洛克相信所謂的“自然法”能夠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戰爭狀態”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在闡述戰爭狀態時,洛克指出,誰企圖將另一個人至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個人處於戰爭狀態。所以,洛克對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做了區分,而且他還批評了霍布斯把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混為一談的主張。我在想這樣的問題,如果從古至今戰爭是一種常態的話,那麼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又有什麼區別呢?
除此之外,洛克還特別重視財產權的保護,當然這裡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認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財產權的範疇內,因為印第安人在他看來只是奴隸(或者說是野蠻人)不具有財產權的宣告,但是在後面內容他卻鼓勵了斯巴達克斯的行為(在我看來是鼓勵,雖然斯巴達克斯也是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