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賢江(1895~1931)

[拼音]:huobi zhidu

[英文]:monetary system

一國為保障本國正常的貨幣流通而以法令規定的本國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簡稱幣制。

沿革

貨幣制度是為消除貨幣流通的分散和混亂現象以適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擴大的需要而形成的。16~18世紀,與當時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狀況相適應,新興的資本主義國家貨幣制度廣泛採用複本位制。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和批發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複本位制的不穩定性等缺陷日益突出,到19世紀初便開始了由複本位制向單本位制的過渡。英國首先於1816年實行金單本位制;至19世紀50年代,大部分國家相繼採用金本位制;20世紀初葉,金本位制已在各國廣泛實行。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期間及以後,各國又都先後放棄各種金本位制,實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

內容

貨幣制度包括確定本位貨幣金屬和貨幣單位,本位貨幣和輔幣的鑄造、發行和流通程式,以及金準備制度等。

貨幣金屬

確定何種金屬作為本位幣是建立整個貨幣制度的基礎。一國的貨幣制度選定什麼金屬作貨幣,要適應經濟發展的程序。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白銀曾廣泛地被各國規定為貨幣金屬,當黃金隨著經濟發展而大量進入流通之後,各國便把金銀兩種金屬規定為貨幣金屬。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商品交換的擴大,黃金流通逐漸排擠了白銀。

貨幣單位

國家法定的貨幣計量單位。是國家法定的本位貨幣名稱及其所含的貨幣金屬重量。一國如確定其貨幣金屬為黃金,則在規定貨幣名稱的同時,就要規定每一貨幣單位的含金量。如美國本位貨幣單位名稱為美元(dollar),根據1934年《金準備法》,1美元的含金量為13.714谷(0.888671克)。如一國確定其貨幣單位為白銀,則要規定每一貨幣單位的含銀量。如中國在1914年由北洋政府頒佈的《國幣條例》規定貨幣單位名稱是“圓”,每圓含純銀庫平6錢4分8釐(23.977克)。

本位貨幣的發行與流通

本位貨幣又稱主幣,是一國貨幣制度中的基本貨幣。在金屬貨幣制度下,它是用國家確定的貨幣金屬按照國家規定的貨幣單位所鑄成的硬幣。本位貨幣可以自由鑄造。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有權把貨幣金屬送到國家造幣廠要求鑄成本位貨幣,其數額不受限制,國家只收取小量鑄幣費用,甚至免費。這種自由鑄造制度,通過鑄幣與貨幣金屬塊之間的相互轉化,可以自動調節流通中所需的鑄幣量,使之適應商品流通的需要。本位貨幣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即用本位貨幣支付時,無論數額多大,法律規定對方都不得拒絕接受。本位貨幣的實際價值應與其名義價值相一致。為防止因流通磨損而重量不足的鑄幣繼續自由流通時造成幣值下跌,各國都規定了鑄幣磨損公差,它是磨損了的鑄幣實際重量與法定重量的差額。鑄幣超過公差,即不準流通,但可向政府兌換新幣。如中國在流通銀元時,曾規定磨損公差不得超過3‰。

輔幣的鑄造與流通

輔幣是輔助貨幣的簡稱,是用於日常零星交易的本位貨幣單位以下的小額貨幣。鑄造輔幣的材料,多為銅、鎳等價值較低、質地較硬的金屬或合金。輔幣在流通中使用次數較多,損耗較大,其幣材的實際價值往往低於面額價值,為不足值的鑄幣。輔幣不能自由鑄造,只能按法律由國家用屬於國庫的金屬壟斷鑄造,鑄造收入歸國家。輔幣具有有限法償能力,即限制其一次交易的支付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時對方可以拒絕接受。例如美國曾規定10美分以上的銀輔幣,每次支付限額為10美元;銅、鎳鑄造的分幣,每次支付限額為25美分。

紙幣和信用貨幣的發行與流通

在信用貨幣制度下,規定紙幣和信用貨幣的發行和流通程式,是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在流通過程中,實際流通的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和紙幣。信用貨幣是代替金屬貨幣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票據,包括支票、期票、匯票和銀行券等。紙幣是國家發行和強制流通的作為價值符號的貨幣。國家發行的紙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銀行券,是法律承認的法定支付手段,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為便於流通,國家發行的紙幣都有主輔幣之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行的人民幣,其面額有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的主幣和5角、2角、1角、5分、2分、1分的輔幣。而期票、匯票、支票及非中央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其票面金額多不固定,通常根據需要按信用程式簽發,在流通中可以發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不具法償效力,對方可以拒絕接受。

金準備制度

又稱黃金儲備制度,是國家規定的黃金儲備保管機構和管理黃金的制度。確立國家的金準備制度,是穩定幣制的堅實基礎,因此它是貨幣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國的金準備數量,是其經濟實力狀況的重要標誌之一。世界各國的金準備,一般都集中於中央銀行或國庫管理。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金準備的用途,如K.馬克思所指出的有三個:“1.作為國際支付的準備金,也就是作為世界貨幣的準備金;2.作為時而擴大時而收縮的國內金屬流通的準備金;3.作為支付存款和兌換銀行券的準備金”(《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43頁)。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的條件下,則只有第一項用途。後兩項用途雖不直接存在,但金準備的多少,對穩定國內貨幣流通,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儘管1975年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第30屆年會通過協議,廢除黃金官價制度,正式終止了黃金在國際貨幣制度中過去所享有的特殊地位,但黃金仍舊構成各國國際儲備的一個組成部分。

分類

自從產生具有較完備內容的貨幣制度以來,歷史上曾出現過多種具體的貨幣制度形式。按貨幣制度的具體形式劃分,可分為金屬貨幣制度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按貨幣制度的基礎劃分,可分為單本位制和複本位制。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又稱不兌現本位制和不兌現的紙幣流通制度。它是取消黃金保證、不能兌換黃金的一種貨幣制度。在這種貨幣制度下,由於黃金被排除在國內流通之外,因此就失去了自發調節貨幣流通的作用,如計劃不周,貨幣會因發行過多而貶值,進而導致通貨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