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奈斯,L.de

[拼音]:shequ

[英文]:community

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區域為基礎的社會群體。它至少包括以下特徵:有一定的地理區域,有一定數量的人口,居民之間有共同的意識和利益,並有著較密切的社會交往。例如,村莊、小城鎮、街道鄰里、城市的市區或郊區、大都市等等,都是規模不等的社群。社群就是地方社會或地域群體。社群與一般的社會群體不同,一般的社會群體通常都不是以一定的地域為特徵的。

辭源

“社群”一詞德文為gemeinschaft,源於德國社會學家 F.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群和社會》(又譯《禮俗社會與法理社會》)一書。滕尼斯認為,社群是基於親族血緣關係而結成的社會聯合。在這種社會聯合中,情感的、自然的意志佔優勢,個體的或個人的意志被感情的、共同的意志所抑制。與此相應,他將由人們的契約關係和由“理性的”意志所形成的聯合稱為“社會”。而英文community一詞含有公社、團體、社會、公眾,以及共同體、共同性等多種含義。因此有的社會學者有時又在團體或非地域共同體這種意義上使用 community一詞。而中文“社群”一詞是中國社會學者在20世紀30年代自英文意譯而來,因與區域相聯絡,所以社群有了地域的含義,意在強調這種社會群體生活是建立在一定地理區域之內的。這一術語一直沿用至今。

由於社會學者研究角度的差異,社會學界對於社群這個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但許多學者認為,社群概念是以一定的地理區域為前提的。1955年美國學者G.A.希萊裡對已有的94個關於社群定義的表述作了比較研究。他發現,其中69個有關定義的表述都包括地域、共同的紐帶以及社會交往三方面的含義,並認為這三者是構成社群必不可少的共同要素。因此,人們至少可以從地理要素(區域)、經濟要素(經濟生活)、社會要素(社會交往)以及社會心理要素(共同紐帶中的認同意識和相同價值觀念)的結合上來把握社群這一概念,即把社群視為生活在同一地理區域內、具有共同意識和共同利益的社會群體。

社群的歷史演變

早在社會學者形成社群這一概念之前,社群這種人類社會生活的重要現象就已存在。人類總是合群而居的。人類社會群體的活動離不開一定的地理區域,具有一定地域的社群就是社會群體聚居、活動的場所。從這個意義上說,社群是農業發展的產物。在遠古遊牧社會中,居民逐水草而居,並無固定的住地。嚴格說來,那時的遊牧氏族部落只是具有生活共同體性質的一種社會群體,不是今天所說的社群。其後,隨著農業的興起,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需要定居於某個地區,於是出現了村莊這樣一種社群。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在廣大鄉村社群之間又出現了城鎮社群。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社群進入了都市化的過程,不但城市社群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城市社群的經濟基礎與結構功能都不同於以往的社群,其規模日益擴大,出現了許多大城市、大都會社群。

社群在型別和規模上的發展,使社群的結構與功能發生了種種變化。以往無論是一個村莊或一個小城鎮,還是一個城市,其地域範圍都具有比較確定的疆界。例如,一個完整的農村社群的地域範圍通常是以其村民的聚居點為中心,並將由這個中心輻射到附近的各種服務功能的射線極限點聯結起來,構成這個農村社群的地理區域。而一個完全的城市社群的地域範圍,通常則是由其市區和包括若干小城鎮及鄉村的郊區構成的。每個社群都有一定的制度、機構和設施,為整個區域服務,以滿足其成員的各種需要。每個社群的社群中心都設有服務性的商店、學校、工廠、政府機關、醫療單位、群眾團體等,以整個社群的地域範圍為其有效的“服務地區”。社群這種社會統一體正是通過它的各種機構和設施的服務活動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執行,使社群成員在本社群疆界內得以維持其全部日常生活。同時,社群機構設施的有效“服務地區”又是形成和保持該社群疆界的決定性因素。

隨著現代社會生活的發展,作為地方社會的社群,其地方性的差異逐漸減少。社會大眾傳播如廣播、電視的普及,國家義務教育的推行,以及各地居民人口流動的增加,各社群之間在規範、價值觀念以及行為模式上的差異程度已顯著降低。社群的許多地方性功能已為“大社會”的普遍統一的功能所取代。在同一個大社會裡,此處社群居民與他處社群居民之間,其相似之點多於相異之點。隨著大城市、大都會的發展,社群地域範圍的疆界也不如以往那麼分明瞭。一個大城市往往包含著若干個原先相對獨立的社群,但在市政府的機構設定和行政區劃上則又可能與原先各社群的地域分界不一致。長期以來,滿足成員日常謀生的需要,是社群的基本功能之一,社群居民一般都是在本社群內就地勞動謀生。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現代社群的許多居民每天都到本社群以外的地方去上班。因此,社群成員之間除了具有當地居民的共同利益,還分別具有各自從社群以外謀取生計的種種不同利益。這種情況就從社會紐帶和社會交往上削弱了社群地域疆界的確定性。由於全國性的企事業組織和政治、文化團體的出現,地方社群裡的工廠、商店、社會團體等等,有不少就是這些全國性組織系統中的下屬單位和分支機構,其決策主要是聽命於本系統的上級組織而不是當地社群。因而,作為地方社會的社群,其自主性也有所削弱。

社群研究的發展

社會學者對於社群的研究,發端於滕尼斯。他對社群與社會作了系統的闡述和比較,認為社群既是社會的最簡單形式,又是一種自然狀態。他所分析的是傳統農業社會的社群,其特徵是:成員對本社群具有強烈的認同意識,他們重感情、重傳統,彼此之間全面瞭解。滕尼斯關於社群的理論,為以後的社群研究打下了基礎。

社群研究在美國早期社會學中曾佔有極重要的地位。美國的芝加哥學派,就是以研究都市社群而聞名於世的。20世紀20~30年代,這個學派研究了美國大城市芝加哥的都市化過程,用以說明美國城市的結構和動態。芝加哥學派的人文區位學理論,就是在分析社群區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個學派從不同的層次上研究了都市社群,即不但以整個芝加哥市作為研究物件,而且還以芝加哥市內的猶太人聚居區、波蘭移民區、上層階級鄰里、貧民窟等作為單個的社群研究物件。該派的主要代表人物R.E.帕克認為,社群的本質特徵是:

(1)有一個以地域組織起來的人口;

(2)這裡的人口或多或少紮根於它所佔用的土地上;

(3)這裡的人口的各個分子生活於相互依存的關係之中。帕克關於社群本質特徵的觀點,對社群的研究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在同一時期,美國學者R.S.林德和H.M.林德夫婦又開創了社群研究中以小鎮為物件的全貌研究,即描述社群的各個不同部分並解釋這些不同部分的相互關係。林德夫婦研究了當時美國印第安納州的一個市鎮,1929年出版的《中鎮》一書反映了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他們在書中比較全面地描述和解釋了這個大約有3.5萬居民的小鎮的狀況,包括居民的謀生、安家、利用閒暇、參加宗教活動等方面的內容。從50年代以來,在美國的社群研究中,又發展了關於社群權力的研究,目的是要了解社群裡的權力分配狀況,並據以辨認哪些人是真正左右著社群決策的。1953年出版的美國學者F.韓特的《社群權力結構》一書,是對亞特蘭大市的權力分配進行研究的成果。他認為,如果辨認出這些“真正”的領導人物,同他們進行恰當的溝通或對他們施加壓力,就可能促進當地社群的重大社會變遷。自韓特之後,社群權力的研究已經成為社群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

社群研究的意義

無論是對於一個社群本身或對於整個社會來說,社群研究都有重要的意義。整個社會是由一個個或大或小的社群所組成的。任何一個社群就是一個規模不等的具體的小社會,是整個大社會的不同程度的縮影。從一定意義上說,社群研究是研究整個社會的起點。同整個大社會相比,社群則顯得具體可感,易於把握。一般地說,社會的一切活動都是在一個個具體的社群裡進行的。整個社會普遍存在的一些現象必然會在各個社群裡有所表現。社群研究是社會研究的具體化。人們通過社群研究對社會進行典型調查,從微知著,研究和探討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及同類社群的共同特點。通過社群研究,人們還可以瞭解某一社群的地方特點,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革和建設。

作為地方社會,社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社會問題,例如住房緊張、貧困戶較多、教育資源缺乏、犯罪率較高、交通擁擠,以及老年人問題等等。社群研究要揭示這些問題與該社群其他方面生活的相互聯絡,並提出解決的建議,幫助社群依靠自身的力量儘可能有效地解決問題。一個社群所面臨的許多問題,往往不是某一社群單獨存在的,而是更大社會範圍內的問題的具體表現。因而社群問題的研究,有助於發現和解決更為廣泛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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