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要素價格

[拼音]:jingji tequ

[英文]:special economic zone

一個國家為了集中和有效地利用外國資金及技術到本國進行生產,發展貿易,繁榮經濟而設定的交通條件比較優越的特別地區,在這個地區推行對外開放政策和優惠制度,是吸收外國投資、實現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0年8月制定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在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定經濟特區,特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投資設廠或者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事業。福建廈門市自1980年也開始建立特區。

沿革

意大利於1547年在裡窩那灣創設免稅自由港,之後,有許多國家紛紛仿效,但自由港與當代經濟特區還不完全相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型別的經濟特區在中南美、非洲、中東、南亞等地紛紛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世界上已有26個國家設立了75個以自由貿易為主的經濟特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新獨立國家相繼成立,它們也紛紛建立起以利用外資發展加工出口為主的經濟特區。70年代以來,第三世界國家中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濟特區80多個。南斯拉夫、羅馬尼亞也有類似設定。當代最著名的是愛爾蘭夏農出口加工區、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墨西哥邊境自由貿易區等。在1980年,世界上各種特區已發展到350多個,分佈在75個國家,其型別日益增多,業務範圍日益擴大,而且第一代出口加工區已開始從勞動密集型工業轉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工業。

特點

中外經濟特區都具有下列特點:

(1)在國內劃出一定地區,一般選擇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於貨物流轉,節省費用,降低成本;

(2)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推行開放政策,並採用減免關稅辦法,吸引外資;

(3)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見國際投資法),訂立優惠條例和保障制度;

(4)產品以外銷為主;

(5)集中管理,特區行政管理機構有權制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特區管理條例;

(6)區內企業享有相當的自主權。

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及其特徵

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陸續制定、施行了關於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特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蛇口工業區海關邊防管理試行辦法等單行法規,法制日趨完備。根據規定,特區經營範圍十分廣泛,一切在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具有積極意義的工業、農業、畜牧業、養殖業、旅遊業、住宅和建築業、高階技術研究製造業,以及客商與特區共同感興趣的其他的行業,都可以投資興辦或與特區合資興辦。經營方式一般有:

(1)合資經營。為股權式合營,由客商依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向特區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與特區舉辦合營企業。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董事會,人員組成、投資比例等依中國法律及合同規定。在中國,合營企業還可採用客商、特區、內地三結合的聯合經營方式。

(2)合作企業。指由客商投資,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場地)、資源和勞力共同興辦事業、企業,雙方權利、義務由雙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確定,合作期滿後設備全部歸特區所有。

(3)獨資經營。指外資獨資經營的企業。它通過與特區政府簽訂協議,取得企業用地,並商定使用期限、費用等事項,由客商獨自經營。這種企業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由權,但由其獨自承擔一切風險及經濟責任。此外還有補償貿易、來料對外加工裝配等方式。

中國經濟特區與外國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有本質的不同,它是在中國政府管理下,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的一種形式。經濟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特區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區內的企業和個人須尊重中國主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在維護中國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中國法律保障客商的合法利益,並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提供一定的優惠條件。如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比內地合營企業低一半;對投資額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或技術性較高、資金週轉期較長的企業,給予特別優惠待遇。客商所得利潤在特區內進行再投資為期5年以上者,可申請減免用於再投資部分的所得稅。客商在納稅後所得合法利潤,特區內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入,均可按特區外匯管理辦法匯出。特區企業生產所必須的機器裝置、零配件、原材料、運輸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可免徵進口稅,等等。

參考文章

經濟特區的由來理財常識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的歷史沿革專項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