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逢春(1917~1975)
[拼音]:jiage guanli
[英文]:price control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通過制定價格政策和價格計劃,頒佈價格管理法規,建立價格管理體制,健全價格管理規章制度,對價格的制定、調整和執行進行有效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的總稱。社會主義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職能,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國家採取不同的價格管理辦法。對實行指令性計劃的工農業產品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購銷活動,由國家統一規定和調整價格;對實行指導性計劃的產品,實行比較靈活的指導性價格;對種類繁多而產值比重不大的非計劃產品,則主要依靠市場調節,使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自發起調節作用。在價格管理形式上,可以分為:國家統一定價、幅度浮動價格(見計劃價格)、議購議銷價格和集市貿易價格(見自由價格)等。
管理的原則
主要是:
(1)保持價格總水平的相對穩定,使重要工農業產品價格的變動在巨集觀上不致失去控制,以利於國民經濟的主要比例關係大體協調;
(2)有利於保護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使微觀經濟主體具有活力;
(3)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4)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
管理體制
中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凡屬全國性的價格方針和政策、重要的價格法規、全國價格總體規劃、價格調整計劃,由國務院制定或批准;重要的農副產品、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價格,以及運輸價格,由國家物價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產品的價格,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國家還賦予工商企業在允許的範圍內有一定的定價權。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劃分的依據,是各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工農業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和非商品收費(見服務價格)的分工管理目錄。
價格計劃
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價值規律作用的要求,在對各類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量和供求狀況進行調查和預測的基礎上,制訂或調整各種商品價格的計劃。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價格計劃的任務,是使價格對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調節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價格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各類商品價格總水平的指數計劃和各類具體商品價格的調整計劃。它反映計劃期內各類商品價格的變動趨勢和程度,及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狀況的影響,對於社會商品價格總水平的穩定和各類商品價格之間的合理比例關係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價格監督
國家對不同經濟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在商品生產、交換和各種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價格關係實行的監督。它是價格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價格檢查是實行價格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價格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價格關係符合國家價格政策和價格管理法規的要求,保障各方面的合法經濟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制裁違反價格政策和價格紀律的行為,以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價格監督的物件,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勞務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經營者,也包括違反價格政策和價格紀律的業務主管部門。價格監督的方式有:
(1)國家監督。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物價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各種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對價格的監督。其中,各級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所,是國家授權的法定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
(2)社會監督。包括職工、幹部、街道居民等群眾物價監督組織,工會、婦聯、消費者協會,以及社會輿論等等。
(3)企業內部監督。指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物價監督組織,對本單位經濟活動中執行價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