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畫品錄
[拼音]:yingguo jiaoyu
[英文]:education in United Kingdom
英國教育詞條主要包括古代中世紀教育、近現代教育、資產階級革命與教育、工業革命與教育、幾個重要教育法與英國教育發展、《1870年初等教育法》、《1902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教育行政、學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繼續教育、大學教育、師範教育共十四方面的內容。
英國全稱為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 4個部分和大倫敦地區組成。聯合王國的各個組成部分有著共同的政治經濟制度和歷史文化傳統。在教育方面,全國有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 3個公共教育系統。他們各有立法,行政管理各自分開;既有各自的特點,又保持共同的傳統。
古代中世紀教育
英國有組織的教育是和基督教的傳人同時開始的。基督教的兩支即凱爾特教會和羅馬教會從南北兩方傳入英國。公元 563年,凱爾特教會的教士科倫巴從愛爾蘭到蘇格蘭,在艾歐納建立寺院,傳播基督教。其後逐步南移到英格蘭,寺院既訓練新皈依的教徒,也進行普通教育。公元 597年,聖奧古斯丁從歐洲大陸到英格蘭南部的肯特,在坎特伯雷建立大教堂,教育新皈依的教徒並培訓牧師。宗教和教育都是教會的工作,不可分割。基督教的這兩個教派最後同化於羅馬教派。從公元 6世紀到宗教改革的1000年間,教會壟斷了英國教育。除學徒訓練和貴族教育以外,一切有組織的教育都由教會提供。任命教師、校長都要由主教本人或他指定的代理人批准。這1000年間英國教育的發展約可分為三個時期:
(1)從基督教傳入英國到諾曼征服(1066),稱形成期。最初,學校設在大教堂或寺院內,既無專門校舍,又無專職教師;由主教本人或其他教士對各種年齡的受教者進行教育。其後,學校逐步分為文法學校和歌詠學校。文法學校屬普通教育性質,文法指拉丁語文,居中世紀七藝之首,是其它各藝的基礎。拉丁文是基督教世界宗教、法律和政府的通用語言,不論學者和志在教會或政府工作的人都需要掌握。所以,文法學校享有較高的地位。歌詠學校屬職業訓練性質。訓練教堂唱詩班成員和牧師舉行儀式時的助手。坎特伯雷文法學校和約克文法學校先後成立於7世紀末和8世紀初,是英國最古老的文法學校。英國著名神學家阿爾琴曾在約克任教。相傳英王阿爾弗雷德還曾創辦宮廷學校。
(2)從諾曼征服到英國發生黑死病(1349),稱發展期。這個時期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傳入英國,學習教會法規和羅馬法成為風氣。牛津大學(12世紀中葉)和劍橋大學(1209)先後建立,並創辦了多種型別的學校,學術界出現了繁榮景象。由於諾曼人侵入,學校中相當數量撒克遜教師為諾曼人所接替,教學中把拉丁文譯成諾曼底法語。這一時期,教會的教育組織有了固定的形式,即拉丁語學校和本族語學校。兩類學校職責分明。前者為中等教育,後者為初等教育。為學習本族語,出現了讀寫學校。歌詠學校和讀寫學校成為文法學校的預備學校,相當於近代小學。文法學校與大學聯絡,開設拉丁文、初等邏輯和修辭等課程,為繼續升學作準備。這成為英國教育的一個顯著特徵。
(3)從14世紀到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稱鞏固期。各地教會都創辦文法學校和歌詠學校,牛津和劍橋的許多學院也附設文法學校。英國著名的溫切斯特公學(1382)和伊頓公學(1440)都在這個時期成立。許多行會和個人,捐資建立小教堂,小教堂裡常附設學校。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對英國教育產生了深刻影響。神學家J.科利特創辦的聖保羅學校(1509),是文藝復興時期英國文法學校的典型。該校課程設定體現文藝復興的精神,並學習優秀的拉丁文和希臘文作品。宗教改革使亨利八世與羅馬教廷決裂,他和愛德華六世解散寺院,沒收小教堂。由於寺院和小教堂被關閉,很多富商(特別是倫敦商人)和地主、皇室和貴族、行會和市政當局資助那些可能停辦的文法學校,並創辦很多新校。這些學校都為貧苦學生設定獎學金。英國九大公學中什魯斯伯裡(1552)、威斯敏斯特(1560)、拉格比(1567)和哈羅(1571)等公學都在這個時期建立。據估計,1660年時,英國每4400人有一所文法學校,這個比例在20世紀前未再達到過。15世紀時,蘇格蘭教育也有重要發展。1496年蘇格蘭議會通過有關強迫教育的法案。蘇格蘭的聖安德魯斯大學(1411)、格拉斯哥大學(1451)、阿伯丁大學(1495)和愛丁堡大學(1583)都在這個時期成立。蘇格蘭改革家J.諾克斯曾提出建立國民教育制度的主張。
近現代教育
資產階級革命與教育
16世紀末,英國封建制度腐朽沒落、資本主義迅速發展。這時文藝復興時期創辦的文法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也逐漸流於狹隘、煩瑣和形式主義,與時代要求脫節。由於學校受到很嚴的控制,當時科學技術的進步、工商業的發展、哲學上的新的覺醒、偉大文學作品的出現,對學校都很難產生影響。哲學家F.培根和詩人J.彌爾頓對當時的學校教育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培根認為,當時的大學和中學只注意學習文字而不研究事物,教育為過去的權威所統治。中學畢業生多數升入大學,其他方面的教育受到輕視,因而牧業和商業方面的人才缺乏。 彌爾頓在所著 《論教育》(1644)一書中,對傳統教育的批評更為激烈。他認為傳統的學校教育過分重視形式的語法練習,教學內容完全侷限於古代希臘、羅馬的語言文學,枯燥無味。他建議改革課程,多注意近代語、數學、自然科學和實踐科目,包括建築、航海和三角。
1640~1660年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革命陣容中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的領袖和思想家,如R.奧弗頓和G.溫斯坦利,把教育看作進行激進的社會改革的工具。長期國會邀請捷克教育家J.A.誇美紐斯到英國擔任教育改革委員會的成員,國會下院和下院的各種委員會經常討論教育問題,計劃建立與蘇格蘭教區學校相類似的初等學校。1649年,國會通過法案在威爾士設立免費學校;並通過補助教育事業的法案,從沒收的教會財產中每年撥款2萬英鎊補助教育。誇美紐斯、S. 哈特利伯、J.杜裡和W.佩蒂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主要教育理論家,他們信奉泛智思想,主張進行徹底的教育改革,其中包括普及初等教育,改革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他們認為教師工作是一種崇高的職業,教育是改造社會的主要手段。哈特利伯主張國家應干預教育,說服政府建立國民教育制度;杜裡主張組織類似法國的從事教育的宗教團體;佩蒂主張將一般學校改為商業學校或手工藝學校。清教主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居於優勢,清教徒懷疑文法學校的教育。培根也認為文法學校設定過多,他設想建立一種有天文臺、實驗室、發動機、熔爐、解剖室和實驗園地的所羅門宮。教育思想家J.洛克在《教育漫話》(1693)一書中批評當時文法學校的教育內容和教學方法,主張聘請家庭教師進行教育,提倡國外遊歷。一時英國出現很多私立學校,同時建立非地方性的文法學校。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具有濃厚的妥協性和不徹底性。1688年政變,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建立長期同盟,政權為大土地貴族所掌握,許多教育改革主張無法實現。文法學校和大學在英國國教會的控制之下,對傳統課程難以進行重大改革。
斯圖亞特王朝1660年復辟後,崇尚國教,開始新的宗教迫害,要求學校教師必須信奉國教,不信奉國教的教師被撤職。於是許多受迫害的非國教派的大學教師創辦了一種稱為學園的新型學校,為非國教派培養人才,也招收其他學生。這些學園能享受辦學的自由,把從法國人文主義教育家F.拉伯雷、M.E.de蒙田和英國的T.埃利奧特到培根、誇美紐斯、彌爾頓和佩蒂的教育理論和主張付諸實施。學園不象舊大學那樣單純強調古典教育,而是設定了自然科學、近代語和商業方面的學科,這是符合當時時代要求的。早期的學園,如倫敦的紐因頓·格林學園(1675)的課程除古典語外,還有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數學、自然科學、歷史、地理、邏輯和政治。後期的學園,如沃靈頓學園(1757)學制 3年,開設算術、代數、幾何、三角、法語、自然科學、天文、化學、倫理、繪圖和設計、簿記、地理等課程。神學家與教育家J.普里斯特利曾任該學園講師。17~18世紀英國的文法學校和大學的教育、教學活動刻板而無生氣,唯有非國教派的學園生機勃勃。英國教育史家J.W.亞當森曾說,英國教育史如果沒有非國教派的學園的歷史,將成為單調而貧乏的記錄。
1779年撤銷了對非國教派人士辦學的限制。在倫敦和大工業中心,創辦了大量私立學校。他們仿效非國教派的學園,自由開設新課程,實驗新思想,為以後中等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
從17世紀後期開始,宗教和慈善團體對普及初等教育,有一定的貢獻。1698年,基督教知識普及協會成立。該會在英國各地創辦教義問答學校,在不到30年的時間內,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有近 30000兒童參加學習。這類學校的課程內容,有宗教教學和閱讀,有時有寫字和算術,但主要是勞作。除英國國教會以外,非國教派和羅馬天主教會也創辦慈善學校。1709年,蘇格蘭基督教知識普及協會成立,興辦學校。
工業革命與教育
18世紀後期,英國開始工業革命。社會發生巨大變動,人口激劇增長,大工業城市相繼出現,工廠制度興起。從1780年以後的50年間,英國的煤產量增長兩倍以上,商業收入增長一倍。18世紀70年代,英國進口增長不到40%,80年代增長300%以上。英國一躍而為高度工業化的國家。隨著工廠制的普遍建立,英國社會出現近代工業無產階級和工業資產階級。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普及初等教育的主張未能實現,工業革命使解決普及初等教育的問題更為迫切。這一時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9世紀初,蘇格蘭基督教知識普及協會設有學校290所,學生16000人。格洛斯特郡的報館經理慈善家R.雷克斯出資為工人子弟興辦星期日學校。1785年成立星期日學校協會。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星期日學校培養兒童形成工廠勞動所需要的行為習慣。18世紀末,英國全國有25萬兒童在星期日學校學習。英國國教會牧師A.貝爾和公誼會教徒J.蘭開斯特,於19世紀初,分別在印度馬德拉斯和本土倫敦發明了導生制或互教制度(見貝爾-蘭開斯特製)。一個教師在導生的幫助下,可以教數百個學生,導生制被譽為廉價的教育制度。1808年支援蘭開斯特的非國教派成立了皇家蘭開斯特協會(1814年改名為不列顛和外國學校協會);1811年10月,支援貝爾試驗的英國國教會成立了全國貧民教育促進協會。兩個教會團體之間,競爭劇烈。英國國教會竭力使每一個教區都有他們設立的學校,認為一個沒有他們自己的學校的教區就是“讓給敵人”的教區。1833年英國的教育撥款,就是通過這兩個組織負責分配給所屬學校的。
工人階級爭取教育權的鬥爭,是19世紀英國初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19世紀早期,英國社會的階級關係,主要是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之間的鬥爭,每一方都想爭得工人階級作為他們的同盟軍。工人階級利用這種鬥爭的形勢發展自身的政治活動。他們和資產階級激進派一起爭取社會改革,和保守黨一起,為縮短工時和工廠立法而鬥爭。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第一個工廠法,規定限制童工勞動時間並提出應對童工進行讀、寫、算教育。但該法未能得到切實執行。1833年通過的工廠法規定除絲織廠外不得僱用 9歲以下兒童;14歲以下童工每天受 2小時的義務教育(見英國的工廠法與童工教育)。1832年,工人階級開始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全國憲章協會就是第一個工人階級的政黨,他們為爭取教育權進行了鬥爭。資產階級激進派如哲學家J.邊沁和J.S.米爾(舊譯穆勒)等人,為了權力鬥爭的需要,在19世紀早期積極鼓吹改革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另一方面,他們把工人階級的教育看作解放資本的必要手段,提出普及教育的思想,提倡初等義務教育。工人階級在鬥爭中逐漸懂得了工人階級的解放,必須依靠自己的鬥爭才能取得。工人階級首先通過自己辦學,創辦技工講習會,進行自我教育。資產階級則企圖控制技工講習會,對工人階級施加影響。1838年的人民憲章提出了憲章派的教育主張,認為教育應該是全民的、普及的和免費的。建立國民教育制度成為工人階級的政治綱領的一個組成部分。
國家干預教育是19世紀30年代以後英國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1833年,議會開始撥款補助教育事業,以後每年增加撥款,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對教育的干預,推動了教育的發展。19世紀50~70年代,是英國教育大變革的20年。在這期間,英國政府為推進教育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皇家委員會。他們通過對學校的調查研究,寫出報告,為制訂教育改革方案提供依據。這種措施,後來逐漸形成英國教育行政管理的一個獨特傳統。最初任命的4個皇家委員會是:
(1)大學委員會(1850~1852),目的在改革舊的大學章程和條例,以適應時代的需要。先後在議會通過了牛津大學法案 (1854) 和劍橋大學法案(1856),開始了英國教育改革的新時期。
(2)紐卡斯爾委員會(1858~1861),目的是研究英國初等教育狀況和如何發展初等教育的問題。當時正值克里米亞戰爭,財政困難,為緊縮教育經費,提出“按成績支付教育撥款”辦法,對教育事業造成不良後果。
(3)克拉倫敦委員會(1861~1864),目的在改革公學教育。早在19世紀30年代,拉格比公學校長T.阿諾德在該校就開始了公學教育的改革。這個委員會成立後,九大公學中只有兩所接受委員會的調查研究。議會於1868年通過公學法案,改革公學的章程,在學校董事會中增加了代表國家利益的代表名額,擴大董事會的辦學許可權。
(4)湯頓委員會(1864~1868),目的在研究文法學校的問題。委員會調查了 942所學校,發表了21卷報告,1869年議會通過了關於捐資興辦學校法案。湯頓委員會把文法學校分成三種類型,為不同的社會階層服務,從而形成了一個等級性的教育體系。第一類學校實行寄宿制,以升學為目的,為上層資產階級服務。第二類學校培養軍隊、醫務、法律、文官、工程和商業方面的人才,課程包括拉丁文、英語、政治、經濟學、數學、科學,學生離校年齡16歲。第三類學校為下層階級而設,課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門外語、英語、歷史、初等數學、地理和科學,學生離校年齡14歲。這個制度主要是為維多利亞時期上層資產階級設計的,它保持了貴族的特權,同時為專業人員和富商開闢新的受教育機會,而不利於工人階級。
幾個重要教育法與英國教育發展
《1870年初等教育法》
1833年以後,政府雖決定補助宗教和慈善團體辦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議會通過改革法,近百萬工人獲得了選舉權,普及教育成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議會改革法提出了“我們必須教育我們的主人”的口號。1870年教育署長W.E.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獲得通過,該法案亦稱《福斯特教育法》。《福斯特教育法》旨在完善現有的宗教和慈善團體辦理的初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因此奠定了整個英國教育制度的基礎。
法令規定在教會學校設定不足的地區,設定民選的教育委員會,用地方稅舉辦公立初等學校;各教派所設立的學校的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從地方稅中得到補助;並決定公立學校可以進行不屬教派性的宗教教學,同時允許教師不參與學校的宗教教學,學生家長亦可要求其子女不參加學校的宗教儀式或宗教教學。1870年的法案,主要是一個折衷方案,並非要建立一個義務的、免費的新國民教育制度,而是補教會學校的不足。法令規定兒童5~12歲入學,每週繳納9便士以內的學費。這一法令形成了英國教育史上公立學校與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制度。1871年, 117個教育委員會制訂法律,要求實施某種程度的強迫入學制度。1880年實行 5~10歲的義務教育;1893年提高到11歲;1899年提高到12歲。1891年完全實行初等免費教育。
當英格蘭在19世紀中葉進行教育改革時,蘇格蘭也成立了阿蓋爾委員會。委員會於1867年提出報告,議會通過了《1872年教育法》。這個法令,比英格蘭的《1870年初等教育法》更為全面。主要特點是:
(1)規定國家代替教會控制教育,而不是補教會學校的不足;
(2)法令不限於初等教育,還包括中等教育;
(3)除建立地方學務委員會外,還建立了中央教育機構即蘇格蘭教育署。
《1902年教育法》
《1870年初等教育法》建立了初等教育制度,使初等教育得到較快的發展。19世紀80年代,全國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0%,大部分兒童能受到6~7年的正規教育。很多學校面臨需要為兒童提供高一級的教育的新問題,發展中等教育成為主要問題。有些地方開辦了更高一級的學校,但受舊的經費補助條例的限制,新開辦的學校進行的教育,不能稱為中等教育,這些學校被稱為高階學校,造成教育行政管理上的混亂現象。
1902年議會通過了保守黨政府首相A.J.巴爾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該法案稱《1902年教育法》(亦稱《巴爾福教育法》)。《1902年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該法案廢止《1870年初等教育法》所設定的教育委員會,規定以郡議會和郡市議會為負責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地方教育當局;人口在 10000人以上的市和人口在 20000人以上的城鎮為負責初等教育的地方教育當局。郡議會和郡市議會統一管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從而克服了過去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的混亂現象。但是,原來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制度依舊保留下來。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議會通過了《1918年教育法》(亦稱《費希爾教育法》)。法令規定:
(1)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至15歲;
(2)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受補習教育至16歲。以後補習教育的年齡又延長到18歲。
1924年工黨執政。工黨提倡“人人受中等教育”,要求諮詢委員會研究學制改革問題。1926年工黨政府發表《青年教育》報告(亦稱《哈多報告》)。教育學家W.H.哈多報告的要點在於,使中等教育不再是10%的學齡兒童的特權,而成為所有11~14歲兒童學習的權利;兒童11歲小學畢業後受小學後教育。小學後教育分三種類型:
(1)文法中學,包括所有學術性的中學,設文、理兩種課程;
(2)現代中學, 相當於現有的選擇性的和非選擇性的中央學校,課程設商科或工科,但並非狹隘的職業課程;
(3)初級技術學校或商業學校,入學年齡為13歲。報告建議所有兒童在11歲時統一參加筆試和口試。如果筆試成績和教師的估計有差距,可組織心理測驗。兒童在12歲或13歲時可辦理轉學,或者從現代中學轉文法中學,或者從文法中學轉現代中學或初級技術學校。英國政府根據哈多報告的建議進行了中等教育改革。到1938年,65.5%11歲以上的兒童已在經過改組的學校學習。
《1944年教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教育遭受到嚴重破壞。為了恢復教育,1943年,政府發表《教育改革》白皮書。它的中心建議是,法定的公共教育體系應該組織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個階段。這一建議,在哈多報告中,早已有所反映。1944年,教育大臣R.A.巴特勒在議會提出了教育法案,很快得到通過,稱《1944年教育法》,亦稱《巴特勒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確立了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至繼續教育的公共教育體系,對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為英國教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變,公學還沒有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要實現法令的規定是一個很艱難的任務。該法令的許多部分,後來被戰後的近20個教育法令和議會其他法令所修正。特別重要的有《倫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就業和培訓法》(1973)和《全國衛生福利事業改革法》(1973)。這些法令的規定並未改變《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則,但在組織安排和財政安排上作了較大的變動。除上述法外,《1964年教育法》授予地方教育當局和民間團體創辦學齡範圍與《1944年教育法》規定的範圍不同的小學和中學的權利,從而產生了一種新的學校,即中間學校。《1976年教育法》,使教育和科學大臣有權強迫地方教育當局按綜合中學的結構組織其中等學校。1963年《倫敦政府法》,建立了既非郡議會又非郡市議會的內倫敦教育當局。1972年《地方政府法》,徹底改組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地方政府結構,採取都市郡和非都市郡再分成區的比較簡單的結構模式。1973年《全國衛生福利事業改革法》,把學校保建服務的職責從地方教育當局轉移到地方衛生當局。
從1945年以來的30多年間,英國教育有了巨大的發展和變革,主要是:
(1)中學的結構改革。早在50年代初期,1945年開始實行的中學階段嚴格分為文法中學、現代中學和技術中學三類學校的組織形式就開始解體。現代中學發展學術性課程。不同型別的中學合併成為雙科中學(如,文法和現代中學)、多科中學和綜合中學。60年代早期,綜合中學在數量上開始有明顯的增長,1965年起迅速發展。當時工黨政府要求所有地方教育當局按照綜合中學方式組織本地區的中學。1970年保守黨政府停止中學綜合化。1974年工黨重新執政,又重申強制實行綜合中學的方針。據1982年統計,英格蘭綜合中學學生,已達公立中學全體學生的90.1%。
(2)高等教育的大發展。1961年,任命羅賓斯委員會研究英國高等教育問題。1963年《羅賓斯報告》建議把10所高階技術學院改為大學(1966~1967年見諸實行);成立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1964年正式成立)。1965年教育和科學大臣、哲學家C.A.R.克羅斯蘭提出實行高等教育的雙重製,由自治的大學和不屬大學性質的公立高等學校兩部分組成。1973年止共創立了30所多科技術學院。從1948~1967年,英格蘭的大學幾乎增長兩倍,其中包括60年代成立的10所新大學;大學生人數增長 3倍以上。1971年成立了開放大學(見英國開放大學)。英國全國現有大學45所(1945年為17所)。
(3)師範教育的改革。1944年成立的麥克奈爾委員會,建議大學應承擔教育和訓練師資的全部職責。1955年所有大學都接受了培養師資的任務。1970年培養的師資數是1938年的 5倍。1972年的《詹姆斯報告》,對師範教育提出重大改革的建議。政府發表白皮書,建議把師範學院和多科技術學院或其他高等學校合併,成為公立的高等教育的一部分。
20世紀70年代,政府因經濟不景氣而削減了教育經費。人們對高等教育的經濟潛力的信念開始衰退,對高等教育的要求有所緩和。這一時期人口的出生率開始下降,學生人數的增長相當放慢。因此師資的需求也有所下降。
教育行政
中央設教育和科學部。教育和科學大臣負責領導和管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以及不列顛的大學和民用科學事宜。另有國務部長和政務次長若干人協助其工作。1970年後,威爾士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改由威爾士國務大臣領導。威爾士的大學教育由中央的教育和科學部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進行領導。北愛爾蘭的教育,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全部由北愛爾蘭教育部領導和管理。蘇格蘭的初等、中等教育和中學後教育,由蘇格蘭教育署領導和管理。蘇格蘭的大學教育也由中央的教育和科學部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進行領導和管理。
教育和科學部設普通教育、師範教育、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科學和外事、藝術和圖書館、財務、統計、立法、編制和組織以及建築等司。教育和科學部在工作上,得到若干其他組織的協助:
(1)陛下督學處。陛下督學由國王任命,其地位與政府其他文官不同。陛下督學的任務是瞭解教育情況,評定教育效率,提供業務指導。陛下督學對地方教育當局或教師不發命令,只提批評、表揚和建議。
(2)中央教育顧問委員會。分設英格蘭和威爾士兩個教育顧問委員會,就教育和科學大臣提交事項提出意見。教育和科學大臣得視工作需要,任命各種委員會。
(3)學校課程和考試委員會。這是一個包括大學在內的整個教育事業的獨立機構,經費由教育和科學部與地方教育當局平均分擔。其任務是促進和鼓勵課程研究的發展,倡議研究並幫助解決當前實際問題。
(4)大學撥款委員會。研究英國大學教育的財務需要,建議政府分配議會撥款的辦法;蒐集大學教育情報,協助制訂和實施大學發展計劃。議會對大學撥款每 5年研究一次。
英國現行地方政府體制,以都市郡的區、非都市郡、內倫敦和外倫敦的市為地方教育行政單位。蘇格蘭和威爾士現有 104個地方教育當局,每一地方教育當局設教育委員會和教育局。教育局設局長 1人,副局長和助理局長以及指導員若干人。教育委員會由一些地方教育當局成員和一些具有教育經驗並熟悉地方教育情況的人組成。教育委員會下設學校教育、繼續教育等小組委員會。地方教育當局設督學(不屬陛下督學處)。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不規定課程和教科書,這是學校校長的許可權。
1981—1982年度,英國公共教育經費約佔國民生產總值的5.5%。公共教育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的國稅、地方稅收以及捐贈基金和學費收入。其中中央補助和地方稅收部分, 1959年以前, 中央負擔60%, 地方負擔40%;1959年以後,中央對地方政府經費開支採取補助地方稅辦法,1981—1982年度約負擔地方財政支出的60%。
學制
《1944年教育法》規定,英國公共教育制度,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個相互銜接的階段。初等教育以前為學前教育階段(2~5歲)。幼兒園招收2歲兒童入學,幼兒班招收3歲兒童入學。所有幼兒園和幼兒班都實行男女同學。每班兒童人數最多30名。公立的或公助的幼兒園的教師必須是合格教師。幼兒園和幼兒班不進行正規的課堂教學,兒童在教師指導下學習生活、遊戲和勞動。學前教育非常重視優良的個人習慣和社會習慣的訓練以及兒童身體的發育。據1980年統計,受學前教育機構教育的兒童共220000人,約佔2~5歲兒童總數的18%。
初等教育
5 ~11、12歲之間為初等教育階段。又可分為幼兒部(5~7歲)和小學部(7~11歲)。 1964年後,各地可設立中間學校,入學年齡為8歲、9歲或10~12歲、13歲或14歲。中間學校可以認為是小學,也可以認為是中學。設有中間學校的地方,中間學校前的學校通稱第一級學校。
初等教育階段的幼兒部和小學部或分設,或合設一校,大部分是合設。規模較大的學校,設校長 2人分管幼兒部或小學部;規模小的學校只設校長 1人。小學幼兒部實行男女同學,大多數小學男女合校。小學幼兒部兒童的活動和幼兒園很相似。兒童個別的或以小組形式從事繪畫、剪貼、塑造等活動,或由教師組織兒童進行音樂、舞蹈和講故事等集體活動。年齡較大的兒童既有自由活動,也有系統學習,教師利用各種掛圖鼓勵兒童進行簡單的讀、寫、算活動。有些教師開始比較正規的教學,有些教師仍主要採用個人和團體活動。小學部進行較多的課堂教學,多數學校以英語和數學為主,其次有宗教教學、自然研究、美術、手工、體育、音樂、歷史、地理、環境研究、遊戲、舞蹈、衛生等課程。很多課程採用個人或團體設計的方法進行教學。中間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方法主要視其為小學或中學而定。
中等教育
1964年以前,法律規定兒童於10歲半~12歲開始受中等教育。在小學最後一年,參加11歲考試,按考試結果分別升入文法中學、現代中學或技術中學學習。隨著中學綜合化的推行,越來越多的地方教育當局停止舉行11歲考試。綜合中學主要有 3種類型:一貫制綜合中學(11~18歲);與中間學校銜接的高階綜合中學(12、13或14歲~16或18歲);中學(11或12歲~16歲)和第六學級或第三級學院(16歲以上)合設的綜合中學等。其中以一貫制綜合中學為多。不讀綜合中學的學生多數經11歲考試分別進文法中學和現代中學。
文法中學原為20%智力較高的兒童提供學術性課程,準備參加普通教育證書考試,升大學或其他高等學校。技術中學開設職業課程,準備就業;男生大多數學工科,女生大多數學商科。1947年,技術中學曾超過 300所,但在中學綜合化開始前,技術中學就逐漸減少。據1980年統計,技術中學不過10餘所。現代中學提供多種型別課程,有些是幾乎和文法中學相同的學術性課程,有些是和技術中學相似的職業性課程,有些主要是英語、數學和各種手工藝課程。現代中學學生畢業,參加中等教育證書考試。
英格蘭和威爾士現有獨立學校2300餘所。從規模很小的幼兒園到著名的公學,所有獨立學校都必須向教育和科學部登記。半數以上的獨立學校經自己申請受到陛下督學的視察,被教育和科學部承認為合格的學校。獨立學校不能接受公款的補助,但是地方教育當局可與獨立學校協議,由獨立學校招收學生,其學費全部或部分由地方教育當局負擔。
繼續教育
英國號稱繼續教育之鄉。繼續教育可分三大類:職業性課程;非職業性課程;社會及娛樂活動。職業性課程又可分全日制、工讀交替制、部分時間制、日校和夜校 4種。非職業性課程和社會及娛樂活動主要在夜間進行。
職業教育主要由地方教育當局負責實施。繼續教育學院開設各種普通課程;農學院、園藝學院、藝術和設計學院以及技術學院等開設普通和高階課程;多科技術學院和高等教育學院只開設高階課程。
繼續教育學院和其他各類技術學院學生畢業,參加各種證書和文憑考試。1967年,全國工商業教育顧問委員會研究了各級技術人員的課程設定和非技術性職業的等級問題。1973年成立技術人員教育委員會。1974年成立商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計劃、調整和辦理全國技術員和商業考試和職稱事宜,並制訂統一的課程以代替現有的證書制度。
現有的教育學院,多數將不限於培養師資,而開設其他課程;有些教育學院與多科技術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合併。為推遲職業選擇,學生學完前兩年課程,可參加高等教育文憑考試。
大學教育
英格蘭和威爾士現有大學35所(包括開放大學)。其中牛津、劍橋的歷史最悠久;達勒姆 (1832)、倫敦(1836)和威爾士(1893)成立於19世紀;而其他30所大學均成立於20世紀,如伯明翰(1900)、曼徹斯特(1903)、利物浦(1903)、利茲(1904)、設菲爾德(1905)、布裡斯托爾(1909)、雷丁(1926)和諾丁漢(1948)等大學,其餘大學大多成立於20世紀60年代。1981—1982學年,英國有全日制和工讀交替制大學生300000人,部分時間制學生33000人;其他高等院校全日制和工讀交替制學生204000人;部分時間制學生165000人;開放大學學生 72000人。大學本科學位分普通學位和榮譽學位兩種。普通學位課程通常為 3年,學3~4門科目。榮譽學位專學1門科目或1、2門相關科目,多數課程3年,有些課程在 4年以上。大學生45%住校,37%住公寓,20%以下走讀;90%以上的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費得到財政資助,主要來自公款。
大學入學條件。要求申請者通過 5門普通教育證書考試科目。其中有2門高階水平的科目、3門普通水平的科目或者3門高階水平的科目、1門普通水平的科目。每年9月1日~12月15日(牛津、劍橋9月1日~10月15日)向大學入學委員會提出次年入學許可的申請。
師範教育
英國各大學承擔培養師資的責任。1975年以前,在大學領導下成立地區訓練組織,大學、師資訓練機構、地方教育當局和教師派代表參加,大學副校長任地區訓練組織董事會董事長。1975年英格蘭有地區訓練組織22個,威爾士 1個。 這一制度於1975年廢止。現在地區訓練組織的業務和行政職責由大學教育學院承擔。師資訓練機構有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原稱師範學院)、技術教育學院、多科技術學院教育系和藝術訓練中心5種類型。其中教育學院數量最多,共160餘所,學制3年,學生畢業授予教師證書。部分學生加讀1年,授予教育學學士學位。多數教育學院普通科培養小學教師。技術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和藝術訓練中心只提供專業訓練,為期 1年。技術教育學院培養繼續教育師資。大學教育系招收大學畢業生,為中學培養專科教師。藝術訓練中心只招收有藝術或手工藝專業資格的學生,培養專科教師。70年代後期,受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影響,教師需求量減少。政府對師資訓練機構進行了調整,先後有100餘所教育學院相互合併,或與多科技術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合併,以提高師資培養質量。
參考書目
S. L. Curtis,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Great Britɑin,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ondon, 1957.
H.C.Dent,Education in Englɑnd ɑnd Wales,Hedderand Stoughton,London,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