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遁(約314~366)

[拼音]:buchang maoyi

[英文]:compensatory trade

指國際間一方從另一方進口裝置、技術,同時也可輔以必要的原材料、勞務(以下統稱進口裝置),而在一定期限內用進口的裝置製造的產品或所得利益,或者用其他商品償還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是普遍採用的一種國際經濟合作形式。用進口裝置製造的產品償還稱為返銷;通過購買其他商品抵償稱為回購。

補償貿易是通過簽訂和履行合同來實現的,補償貿易合同遵循平等互利和不損害國家主權的原則,同時還注意不違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參照國際慣例。

補償貿易合同可以是單一的協議書,也可以是相互聯絡的兩個合同;但其典型的方式是簽訂一個補償貿易協議書(或稱總協議、總合同),然後,再簽訂一個裝置進口合同和一個返銷或回購合同。其中,補償貿易協議書是以規定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為中心的主要檔案,一般包括前言(當事人的名稱、 法定地址、 簽約的目的、原則)、主文和最後條款(合同的文字、簽約時間、地點、合同構成及附件、代表人姓名、署名等)三個部分。主文是協議書的核心,包括權利義務條款和一般條款。

權利義務條款規定:

(1)進口裝置與補償商品的名稱、規格、 數量。

(2)商品的商標、 牌號、原產地或製造商。

(3)商品的作價標準和計價貨幣。進口裝置價格在簽約時確定,合同中對補償商品確定作價原則(如依交貨時國際市場價格為準),而不確定具體價格。返銷或回購商品是延期支付的,期內貨幣可能貶值,所以,選用何種貨幣計價直接關係到雙方的損益,合同應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確定計價貨幣。

(4)交貨期限。補償商品在多長期限內一次或分期交付也應規定。

(5)支付條件與方式。補償貿易不是簡單的以物易物,雙方商品裝運後,都要通過一定方式予以支付,一般採用對開信用證(裝置進口方向對方開出遠期信用證;補償商品裝運後,由對方開出即期信用證)、相互託收(裝置貨款採取遠期託收;補償商品採取即期託收)和通過貸款銀行向裝置出口方支付現金而到期由補償商品的出口方向銀行還款(包括利息及其他費用)等方式進行。採取何種方式在合同中規定。

(6)信貸條款。補償貿易是一種特殊種類的延期付款貿易方式,通過信貸來實現。信貸方式有出口商人信貸、出口方銀行信貸、進口方銀行信貸以及國家出口信貸等,合同對信貸方式、貸款期限、利率、其他費用等都應加以規定。

(7)保險。裝置所有權在付清貨款移轉的情況下,合同應規定:裝置進口後由裝置出口方投保,在發生意外損失保險公司賠付後,應按比例退回裝置進口方已支付的裝置貨款。

(8)違約罰款或損失賠償。一方不按合同規定購買補償商品或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規定提供商品時,均應按合同條款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

(9)履約保證。合同可規定,為保證履約,由當事人提供保證人予以擔保,通常由各自一方銀行出具保函,予以擔保。

協議書的一般條款包括合同的修改、期限延長、合同中止、不可抗力、仲裁條款等等。

裝置進口合同和返銷或回購合同實際就是以裝置或補償商品為標的物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內容與一般買賣合同基本相同。

單一的補償貿易協議書與上述協議書內容相同,不過同時規定了有關貨物買賣的具體內容。分別簽訂兩個合同(裝置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合同)時,將協議書有關內容分別寫入兩個合同。

補償貿易有第三方(中間商)參加時,還要簽訂返銷或回購產品轉讓合同;由國家或銀行提供信貸時,要簽訂貸款協定;涉及技術轉讓時,要簽訂許可合同;在裝置出口方為對方代培技術人員或派遣專家的情況下,要簽訂培訓合同或專家協議。銀行出具的保函和雙方提供商品的貨單,可作為合同的附件。

參考文章

補償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如何辦理核銷報審?外匯境內機構如何辦理補償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