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鐘山石窟

[拼音]:Luoyang Donghan xingtu mudi

東漢時期被徵調到都城洛陽服役的刑徒的墓地。位於河南省偃師縣,東漢雒陽城的南郊。1964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發掘了 522座。從墓中所出刑徒磚上的刻文可知,這些死者生前是被各地官府任意判罪後徵調來服勞役的,被惡劣的生活條件和無償的苦役折磨而死,死後集中埋葬在這片墓地上。刑徒墓的發現對研究東漢的刑律和刑徒問題,以及漢代的階級壓迫和階級鬥爭情況,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清朝末年開始,就有人把刑徒墓磚作為文物收集起來。當時收藏家端方,曾將收購的百餘方編入《陶齋藏磚記》中;此後羅振玉先後刊行《恆農冢墓遺文》、《恆農專錄》二書,著錄了墓磚的摹拓銘文200多種。但當時既未能弄清墓磚的出土地點,也沒有進行科學的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刑徒磚的出土地點和墓地進行了調查發掘,為研究工作提供了豐富而可靠的資料。

墓地和墓坑

墓地北距東漢雒陽城遺址約2.5公里,總面積約為 5萬平方米。發掘時在墓地上挖了一個1600平方米的大探方和兩條探溝,共發現刑徒墓522座。墓坑東西成行排列。這些墓均系長方形豎穴土坑墓。絕大多數為南北向,東西向的極少。墓坑都很淺,一般長1.8~2.3米,寬0.4~0.5米。棺木已朽,有的僅存板灰痕跡。棺板用鐵棺釘釘合,有些棺板之間的縫隙曾用石灰勾抹。

葬式和隨葬品

每個墓坑葬一人,人骨架大部分儲存得比較完整。絕大多數為仰身直肢葬,俯身、側身和屈肢的葬式僅見數例。在南北向的墓坑中,頭向南和向北的都有;在東西向的墓坑中,以頭向西者居多。根據對骨骼、牙齒等的初步觀察,男性約佔總數的96%,女性佔4%左右;絕大多數為青壯年,老年只佔極少數。全部死者的脊椎骨都有明顯的勞損痕跡。個別的肢骨有骨折後重新癒合的傷痕。在數十個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種器械砍擊或刺殺所造成的創傷,多數位於頭部,有許多是因穿孔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致命的,有的死者屍骨上,竟留有多處刀痕。由此可見,刑徒們除由於殘酷的勞役折磨而迅速死亡外,有許多是由於酷刑甚至隨意屠殺而非正常死亡的。

絕大多數的刑徒墓沒有隨葬品。僅少數墓中有1~2枚五銖錢,只有一座墓出土9枚五銖錢。還有三座墓各放一件釉陶碗或小陶罐,均體小質粗。在一座女刑徒墓中,發現一件外徑為 2.8釐米的銀圈,這是特殊的一例。

刑徒磚銘及其意義

這批刑徒墓中共出土墓磚820餘塊。每墓一般兩塊,一塊在死者上身,另一塊在下身。全部墓磚都是利用殘缺廢磚寫刻銘文的。銘文有的僅刻死者姓名,有的在姓名前加刻“無任”或“五任”,有的加刻郡縣名、刑名以及死亡日期,完整的磚銘還刻有部屬、獄名,並註明其屍體在此下,如“右部無任少府若盧髡鉗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無任南(陽)宛髡鉗陳便永初元年五月廿五日物故死在此下”等。此外,在磚銘中還有附記“勉刑”、“官不負”或註明第×、第×蘢等內容的。從磚銘的內容和格式考察,這些刑徒都屬於將作大匠下的左校或右校管理。刑徒死亡後,立有專門登記的簿冊,這些磚銘很可能是根據簿冊上所記的內容而寫刻的。磚銘中的“左部”、“右部”,就是“左校”、“右校”,亦有省略作“左”、“右”的。“無任”是指沒有技能可供任使的刑徒,在服勞役時要帶刑具;“勉(免)刑”的應是不帶刑具的“無任”刑徒。“五任”是指有技能可供任使的刑徒,可能不帶刑具。所謂“官不負”,大概是指對某些刑徒的死亡和埋葬官方不負任何責任。所謂“第×”或“第×蘢”,可能是指在左校或右校管轄下的刑徒的編制組織。

磚銘中記刑名的磚共273塊,所見刑名共4種:一為“髡鉗”,是5歲刑;二為“完城旦”,是4歲刑;三為“鬼新(薪)”,是3歲刑;四為“司寇”,是2歲刑。其中以“髡鉗”為最多,佔半數以上。

墓地的年代

記載刑徒死亡日期的墓磚共229塊,始自永元十五年(103)四月三日,終於延光四年(125)十月廿二日。其中以永初元年(107)五月至六月和元初六年(119)閏五月的磚銘為數最多。從墓坑的排列順序考察,這批刑徒墓的具體年代,應是從永初元年四月廿日至永寧元年年底或二年(即建光元年,121)年初,前後共13年多的時間。該墓地約在東漢末年就不再專埋刑徒,魏晉以後則完全廢棄了。

參考書目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隊:東漢洛陽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