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主要語言學科學術團體
[拼音]:xuanjuquan he beixuanjuquan
[英文]:right to elect and to be elected to stand for election
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選舉權是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與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則是公民被選任為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常由一國憲法、法律規定並受到保護。
選舉是與代議制民主密不可分的。但選舉權作為一種政治權利,在很多國家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只有少數人才能享有。在古希臘雅典的民主制中,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只是少數奴隸主。選舉權的逐步普及是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開始的。在資產階級革命初期,為了反對封建專制制度,許多早期的資產階級思想家都根據自然法理論和“天賦人權”學說,主張人民有權選舉代表機關以維護自己的自由、平等權利。擴大選舉權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鬥爭的主要問題之一。但當資產階級藉助勞動人民的力量取得政權後,它們又從財產、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種族、性別等方面限制選舉權的擴大,阻止勞動人民取得選舉權。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為了爭取普選權進行了長期的鬥爭。如英國19世紀30~50年代發生的憲章運動就是工人階級爭取普選權的一次重要運動。在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長期鬥爭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各種矛盾的相互作用下,資產階級被迫逐步廢除一些明顯不合理的規定,在形式上承認全體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選舉權,但在不同國家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選舉權的限制。
公民取得選舉權,除必須具備一定國籍和達到一定年齡外,許多國家在歷史上或至今還規定了一些其他條件,主要有:
(1)財產資格的限制。這是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階級性最明顯的表現。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資本主義國家選舉法中都有財產資格的規定。戰後,多數國家陸續廢除了這一規定,但有些國家仍有變相的財產資格限制,如規定無償還能力的破產者、被濟貧院收容者沒有選舉權等。
(2)性別的限制。19世紀中葉以前,各國婦女普遍沒有選舉權。經過廣大婦女和社會各界的長期鬥爭,英國於1918年給30歲以上的婦女以選舉權;美國於1920年才賦予男女同等選舉權;日本國於1945年,法國於1946年,瑞士於1971年,婦女才取得選舉權。有些阿拉伯國家婦女至今還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居住期限的限制。許多國家都規定,選民必須在他的選區或某一地區住滿一定期限後才能獲得選舉權。這種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則 1個月(如澳大利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長則 5年以上(如挪威),一般為3個月至1年。美國多數州規定必須在該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選舉權,有些州規定 2年以上。
(4)教育資格的限制。有些國家規定只有具備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才有選舉權。如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有22個州規定選民在登記時要參加“文化測驗”,證明是否具備用英語閱讀或書寫的能力。
(5)職業的限制,如有些國家以防止軍人干政為由,規定現役軍人無選舉權。此外,一般國家都規定精神病患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不享有選舉權。在中國,人民普遍享有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國的現役軍人和其他選民一樣依法享有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選舉權有所不同。許多學者認為被選舉權只是一種資格而非一種權利。在實際上,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如美國公民年滿18歲,符合居住條件1個月至2年者就有選舉權,而眾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是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 年,當選時是選出州的居民;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是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 9年,當選時是選出州的居民;美國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日本年滿20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權,而眾議員候選人須年滿25歲以上,參議員候選人須年滿30歲以上,歸化人及其子女無當選國會議員資格。多數國家規定,選舉官員、現役軍人、司法官員等不得在其執行職務的區域內競選。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在提名議員候選人時,還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即要求每個議員候選人在選舉前須交納一筆鉅額保證金作為參加競選的條件,因而使更多的人不能享有被選舉權。資產階級國家候選人的提名權,往往被資產階級政黨所壟斷,普通選民很難行使這種權利,即使獲得提名,如果沒有政黨作後臺,也很難獲得大量選民的支援。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79年選舉法對被選舉人的資格規定與選舉人相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當選資格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民代表候選人蔘加選舉無須用金錢為自己擔保。對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程式,在《選舉法》中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