頓漸之爭

[拼音]:xingzheng zhixing

[英文]: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行政措施的一種。指行政客體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採用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的行動。強制執行一般採用3種方法:

間接強制

又分兩種:

(1)代執行。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如使他人代為履行也可達到同一目的,行政機關可以設法交由他人代為履行,但一切費用由法定義務人支付。拒不支付時,則強制徵收。代執行的程式,一般是先預為告誡,告知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即採用代執行辦法。但遇緊急情況時,也可以不經此程式,叫即時代執行。

(2)執行罰。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他人又不能代替履行時,行政機關可採用使其負擔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執行罰的程式是:預為告誡,如不按期履行,將處以罰款。屆期仍不履行,即令其交納罰款,同時仍要履行其義務。可以多次告誡,多次罰款。拒交罰款者,也可以強制徵收。但執行罰的目的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為了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在預為告誡後,義務人即履行其義務,也可以不再罰款。

直接強制

採用代執行、執行罰都不能達到目的時,或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物,加以實力強制,促其履行義務。但這種辦法容易助長行政的專橫,導致對公民的正當權益的侵犯,多數學者主張限制採用。

強制徵收

對負有金錢或物品給付義務的義務人不履行時採用的強制辦法。程式是:先書面告誡,限期交納,屆時拒不交納,即用查封或扣押其財產,予以拍賣等辦法,強制徵收。

有些國家專門制訂了“行政執行法”或“強制執行法”。中國在行政法律關係中遇到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可以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