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味川純平(1916~  )

[拼音]:Kangde

[英文]:Immanuel Kant (1724~1804)

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創始人之一。出身於東普魯士的柯尼斯堡(今蘇聯加里寧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師。1755年起長期任教於柯尼斯堡大學。他關於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學》(1797)一書第一部分《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康德哲學的基本特徵是調和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一方面承認有意識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稱這個“自在之物”是不可認識的,人的認識能力只及於現象而不能達到“自在之物”。他的倫理學也以現象和“自在之物”的對立為前提。他的法律思想和倫理思想是不可分的。

康德認為人屬於兩個世界:當他處於現象世界,其意志和行為服從於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地選擇的。道德上的自由意味著人們能遵守銘刻在眾人心中的道德律,而遵守這種道德律是無條件的、絕對的,不受外部感覺世界的任何影響的。最高的道德律即“絕對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守一種意志和行動的準則,這種準則同時也永遠能夠成為所有的人都奉行的普遍的立法原則或普遍的道德規範。

康德認為,法是以自由為依據的一般法則,是一個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條件的總和。權利有天賦權利和取得權利之分;天賦權利首先是指自由(法律上的自由),即個人不受他人專橫意志的控制,這種自由也就意味著平等。任何人都無權將他人當作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法是一種相互強制的義務,國家的目的就是在強制性的法律下實現人的權利;國家是許多人以法律為依據的聯合。這一關於國家的定義也就意味著通常所講的“法治國”。從以上自由、平等的權利產生一系列權利,包括私有財產權。

康德也認為,法可分為自然法和實在法,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憲法和國際法。國家起源於原始契約,但其根據是理性觀念而不是歷史事實。象J.-J.盧梭一樣,他主張眾人的意志聯合成為一個公共意志,主權屬於人民;他也反對君主專制,要求代議制,要求實行“三權分立”,要求建立“純粹共和國”。但在論述公民政治權利時,他又提出了“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之分;根據他的政體分類學說,他所指的共和國事實上是君主立憲制;特別是他堅決反對人民有反抗統治者壓迫的權利,主張謀求逐步的改革。他的國際法學說中包括了永久和平以及建立普遍世界國家的思想。康德的這種法律思想反映了以盧梭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強烈影響,但它也打上了當時德國資產階級軟弱性的烙印。正如馬克思所講的,康德的哲學是“法國革命的

德國理論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第100頁)。與G.W.F.黑格爾的學說不同,康德的政治、法律思想具有明顯的自由主義、改良主義色彩。後世的新康德主義法學派以及工人運動中的一些機會主義派別,都利用了他的哲學上的不可知論、絕對的倫理觀念以及這種自由主義和改良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