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爾斐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Tudi Gaigefa

[英文]:Land Refor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廣大的新解放地區進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法律。它由中共中央草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並提出建議,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1950年6月30日公佈施行。

《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條,宣佈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對於土地的沒收和徵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等,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土地改革法》的基本精神和1947年全國土地會議制定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是一致的,但也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是改變了對半封建富農即舊式富農的政策,由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儲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種改變是形勢變化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已成為全國人民的基本任務,農民的負擔隨著戰爭的基本結束而大為減輕,富農的政治態度也比過去有了改變,因此有必要和可能採取儲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樣做可以徹底地孤立地主,更好地團結中農,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並有利於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克服當時面臨的財政經濟方面的嚴重困難。

《土地改革法》既吸取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成功經驗(見中國土地改革),又根據新情況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是一個完善的土地法。根據這個法令,建國以後的土地改革運動進展順利,到1952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全國範圍除少數地區外的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