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1890~1947)
[拼音]:xinyongzheng
[英文]:letter of credit,L/C
買方向賣方承諾付款時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保證書,即銀行(開證行)根據賣方(受益人)要求,開立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按規定條件付款的書面承諾。
信用證作為商業活動中重要的結算工具,有悠久的歷史。特別是從19世紀中葉開始,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迅速得到普及,已成為貿易貨款的主要結算方式之一,被廣泛採用。
特點
①以銀行信用為基礎,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作付款保證,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
(2)它雖源於貿易合同,但不依附於貿易合同,開證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
(3)信用證業務處理以單據為依據,而非貨物。
作用
①保證。對買方,付款後即能取得代表貨物的裝運單據,通過裝船條款和檢驗條款控制裝運期限和貨物裝運前的質量、數量;對賣方,只要按照信用證條款備貨裝運,提供合格單證,在當地銀行即能取得貨款。
(2)資金融通。買方開證時只交部分押金,賣方憑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後可向當地銀行申請打包貸款或押匯。由於雙方都能得到銀行保證和資金融通,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內容
①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銀行的責任範圍;
(2)受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和提供的貨運單據;
(3)開證銀行負責對通知行、代付行乃至償還行的指示、索償和寄單方法等規定。
結算程式
大體包括:
(1)買方申請開證;
(2)買方銀行開證;
(3)賣方銀行通知信用證;
(4)賣方裝貨備單;
(5)賣方銀行索匯;
(6)買方贖單提貨。
有關當事人
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
(2)開證行;
(3)受益人。在實際業務中,往往還有通知行(或轉遞行)、議付行(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況下,還會有保兌行、償付行。
種類
根據是否提供單據有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根據開證行的責任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根據信用方法有議付信用證、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根據有關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有無保兌信用證和保兌信用證;根據付款情況有:即期信用證和延期信用證;根據使用目的有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旅行信用證;根據特殊性質有可轉讓信用證、迴圈信用證、紅條款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國內信用證、對開信用證。
(1)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指開證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在有效期內,非經各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銷,只要賣方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貨運單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對賣方收取貨款有保障,故在國際貿易中廣為使用。可撤銷信用證不必徵得賣方同意,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有權隨時撤銷。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無保障,國際貿易中極少採用。
(2)跟單信用證。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發運的單據,如提貨單、保險單、庫單等。國際貿易中一般都使用這種信用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3)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前者指一家銀行開出,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賣方提供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貨運單據履行付款責任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後者是指不經另一方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都是不保兌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前者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跟單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此類信用證在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後者是指付款人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跟單匯票或單據後,不立即付款,俟匯票到期或規定的到期日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類信用證包括銀行承兌信用證、商業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是買方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
(5)預支信用證。允許賣方在裝貨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
(6)迴圈信用證。信用證被賣方全部或部分利用後,能夠重新恢復原金額再被使用,直到規定的迴圈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到達時為止。
(7)背對背信用證。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後,要求該證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作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信用證給另一人,這種另開的新信用證一般是中間商在轉售他人貨物或辦理轉口貨物時,因兩地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為保證解決付款問題所採用的一種辦法。
(8)對開信用證。在兩批不同商品的換貨或易貨貿易中,買賣雙方同時向對方開出的信用證。在這類信用證中,雙方既是這次易貨交易的進口商同時又是出口商,在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中經常使用對開信用證。
(9)光票信用證。不附帶《託收統一慣例》中所敘述的商業單據的信用證。它一般要求提供匯票或發票。旅行信用證是光票信用證的一種。
(10)承兌信用證。由指定付款人對遠期匯票進行承兌的一種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