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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aguo minfadian

[英文]:Code Civil des Franais

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於1804年公佈施行。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經過多次修訂,現在仍在法國施行。它的名稱曾經幾次變更。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立法要求

法國在大革命之後所以亟需制定民法典,主要由於:

(1)在此以前,法國的民法是不統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區,施行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習慣法地區,施行淵源於法國人民的法律傳統而經官方檔案認可的一般習慣和地方習慣。由於當時的民法分歧,適用不便,因此,法國1791年的憲法明文規定,要制定一部適用於整個王國的民法典。

(2)取得革命勝利的資產階級需要一部新的民法典鞏固其勝利並發展資本主義。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這樣重要的政治和經濟變革不可能不伴隨著法律的變革。雖然法國在《法國民法典》制定前已公佈施行了一些進行重要改革的法律和法令,如1791年制憲議會廢除長子的一切特權和廢除指定世襲財產補充繼承人制度的法令,但還遠遠不夠,為了鞏固革命成果,發展資本主義,還須制定一部內容廣泛的新的民法典。

立法經過

《法國民法典》的草擬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執政官制度確立以後。1800年,任命了以法學家組成的四人委員會,賦予他們起草民法典的任務。這4人是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翌年,委員會以4個月的時間草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第一執政拿破崙和第二執政J.-J.-R.de康巴塞雷斯親自參加了該法典的制定。草案除了經過樞密院的仔細審議外,還送交法國各法院徵詢意見,然後逐步分為36部單行法(相當於該法典現有的36章),並得到法國議會的通過。帝國建立以後,綜合成為《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最後通過。(見彩圖)

法典內容

《法國民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共2281條。 第1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2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 第3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製;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見民事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1)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 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2)就所有權原則來說,該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3)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法典的修訂

隨著100多年來法國政治、 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於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於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並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於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於1891、 1917、 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製,並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並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的影響

《法國民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裡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於它的效力範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採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最後,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