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古斯丁,A.

[拼音]:chengshi xuexiao

[英文]:urban schools

西歐中世紀後期興起的、適合新興市民階層需要的世俗性的學校。在羅馬時代,一些城市曾建立過世俗性的城市學校。但日耳曼族侵入後,城市學校幾乎消滅殆盡,倖存的也衰微不振。11世紀後,由於社會分工的擴大和商業的發展,城市大量興起,許多城市擺脫封建領主的統治,獲得自治權,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傳統的為培養僧侶服務的教會學校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新興市民階級要求建立新型的、由城市當局管理的城市學校。學校教師的選聘、兒童入學資格的確定、學費的金額都由城市當局決定。

城市學校主要有拉丁文法學校(Latin grammarschools)、讀寫學校(Writing and reading schools)和私立學校(Private schools)。拉丁文在當時不僅是宗教、外交、文化、商業以及科學上的通用文字,也是普通應用的文字。當時教會辦的傳統拉丁文法學校頗有影響,往往是進入上層社會的階梯,但它的課程和教學方法陳舊,不適合新興市民的需要。因此,市民階級便開辦由城市管理的拉丁文法學校,學習處理商業事務和城市的行政事務。為滿足下層市民迫切需要的一般讀、寫知識的要求,有些城市的拉丁文法學校還開設了特別班。在尼德蘭一些城市的當局還創設了用本族語教授讀寫知識的各式各樣的城市讀寫學校,適應了市民階級處理事務和進行商業活動的需要,使教育更接近人民群眾。1320年布魯塞爾為男童設立高階學校,為女童設立低階學校,形成了城市最初的教育機構。14世紀中期以後,城市讀寫學校迅速增長,至1500年以後則已十分普遍。私立學校是私人教師設立的初等學校,教授讀、寫、算的基礎知識。教師收取學費,學校裝置簡陋,無固定居舍。這種學校受到下層人民的贊助和支援。有些私立學校是商業職業性質的教育機構,教學用本族語,主要學習書寫和計算。城市學校除注重教授讀、寫、算知識和實用學科外,宗教仍是一門主要學科,但影響比教會學校小得多。城市學校的發展打破了教會對教育的壟斷。隨著工商業的不斷繁榮,到15世紀,西歐各國大城市都建立了這種學校。在英國,1406年的法律規定,凡父母能夠支付學費者,便有權送子女入任何學校。1410年,法院裁定教會不得壟斷教育。任何個人經過政府批准備案都有權建立學校,家長有權為兒童自由選擇學校。英國的世俗學校後來傳播到美國,成為美國教育的基礎。

參考書目

Eby and Arrowood, The History ɑnd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Ancient ɑnd Medieval,Prentice-Hall Inc., New York,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