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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shi susongfa
[英文]: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佈,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它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原則、程式、相互關係、證據制度,以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體現了打擊敵人、保護人民以及同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方針、政策。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草擬工作,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著手準備。1957年擬出草案草稿,1963年擬出了草案初稿。1979年《刑事訴訟法》就是在草案初稿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全文共4編,17章,164條。第1編總則,包括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迴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以及其他規定。第2編包括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3編審判,包括審判組織,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第4編執行。
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它從司法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它使司法機關辦案有所遵循,使人民群眾和訴訟參與人知道如何依法參加訴訟活動並對司法機關辦案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10項:
(1)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其他任何機關、企業、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上述權利。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見職權原則)。
(2)依靠群眾,實行司法機關同群眾相結合。司法機關在辦案中必須依靠群眾,便利群眾,接受群眾監督,但這樣做不能代替或削弱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兩者兼顧,不可偏廢。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查清案件事實,嚴格依照法律辦事。
(4)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任何人不論其職位和資格怎樣,只要觸犯刑律,都要繩之以法。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同樣受到保護,不能因出身、歷史等情況而受到歧視(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是為了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順利地完成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任務。
(6)民族語言原則。訴訟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曉的語言、文字進行審訊,釋出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檔案。
(7)審判公開。法院審判,除有關國家機密、個人陰私、未滿18歲的少年人犯罪外,其他案件一律公開審判。不公開審判的案件,裁判也要公開宣佈。
(8)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近親屬、監護人或其他公民為其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權。
(9)陪審制度。除自訴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審判員1人審判外,各級法院的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10)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對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不能以任何藉口加以限制和剝奪。訴訟參與人對司法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證據
證據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6種: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運用證據的原則主要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忠於事實真相。收集判斷證據要全面客觀,既要注意收集有罪和罪重的各種證據,也要注意收集無罪和罪輕的各種證據;要用確實、充分的證據認定案情,不能主觀臆斷、顛倒是非。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措施,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被告人、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自殺、毀滅證據,以及行凶等;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錯捕、錯拘留、非法濫捕、濫拘留,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特別是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中國一直堅持少捕或可捕可不捕者不捕的方針,在法律上相應地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措施分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和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逮捕被告人、嫌疑人,則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或人民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需要逮捕人時,必須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只有公安機關有拘留權。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扭送制度。任何公民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或者正在追捕的犯人、被告人、重大嫌疑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見刑事強制措施)。
訴訟程式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式如下:
(1)立案。即決定開始偵查或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有權立案。立案的目的是控制案件的開始,防止盲目進行偵查,以免不必要地牽涉公民權利,浪費人力、物力。
(2)偵查。目的是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罪、瀆職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少數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偵查;其他大部分案件則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但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3)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案件偵查終結後,凡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和免予起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第一審程式。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開庭審判。法庭審判由合議庭進行,具體程式分為法庭準備、法庭調查、辯論、評議和宣判。對自訴案件規定了簡易程式(見刑事第一審程式)。
(5)第二審程式,即上訴審程式。法律規定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當事人有權上訴,同級檢察院有權抗訴。上訴抗訴後,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理由的約束。二審法庭組成,沒有陪審員參加。第二審的程式參照第一審的程式進行。二審裁判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中國刑訴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裁判的生效裁判,不得再上訴、抗訴。
(6)死刑複核程式。為嚴肅謹慎地處理死刑案件,法律規定了死刑複核的特殊程式。死刑必須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判處,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刑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死刑緩刑如果執行死刑,還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審判監督程式。對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依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當事人及其他任何公民,對生效判決和裁定發現有錯誤,都可向司法機關申訴。各級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提起再審。
(8)執行。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裁判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見刑事裁判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