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歡女喜

[拼音]:Baohu Zixing jiqi Guoji Zhuce Weiyena Xieding

[英文]: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關於保護印刷字型的國際協定,簡稱《維也納字型協定》。1973年由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匈牙利、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荷蘭、聖馬利諾、瑞士、英國、南斯拉夫等11個國家簽署。協定所稱的字型,是指印刷出版文字作品所使用的印刷字型,包括字、字母、數字以及標點符號和科學符號等。協定要求各參加國通過國家特別註冊、工業設計註冊或版權法,對一切新穎的、有獨創性的字型設計給予保護,並給其他締約國國民發明的字型以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協定規定,字型的設計者或字型設計權利的所有者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仿製和複製其字型,有權禁止他人擅自銷售或進口未經許可的字型複製品。字型設計權利的保護期不少於15年。協定還規定建立國際註冊制度,通過協定簽字國主管當局將各國的字型在國際註冊所登記。協定的簽定有利於擴大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範圍,有利於保護字型設計者的權益和這一古老藝術形式的發展創新。 由於協定須經5個國家批准方能生效,到1988年1月1日,僅有兩個國家送交了批准書,因此協定尚未生效。協定附加議定書將字型保護期延長至不少於25年,亦因僅有兩國批准而未生效。協定將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負責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