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從屬論

[拼音]:jishu yinjin

[英文]:importation of foreign technology

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個體經營的企業以及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通過貿易或經濟、技術合作的渠道,從中國境外的企業、團體或個人獲得製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技術勞務的系統知識的行為。這種系統知識是能用文字、圖表、藍圖、配方、語言等表達的,不依附於個人的生理特點,因此是可以傳授的。

必要性

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科學技術的發展愈來愈細,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在一切科技領域領先,因而需要同其他國家進行交流。經驗證明,合理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可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科學技術上還有一定差距,這就更加迫切需要引進先進技術,以促進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引進先進技術,是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條件之一。

技術引進的方式

技術的引進和傳授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方式:

(1)專利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的許可;

(2)專有技術的轉讓;

(3)技術勞務的提供。前兩種方式習慣上稱為許可貿易,是技術引進的核心。

專利權許可,是指中國境外的企業、團體或個人已經就其某項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的規定,在中國申請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下,許可中國境內的企業、團體或個人來實施其專利,包括使用這項技術和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由於有專利的技術其基本內容已經公開,單純的專利許可,並不包含許可方向被許可方傳授技術的內容,而只是由許可方作出承諾,給予被許可方以使用、製造、銷售權,而被許可方則可以根據專利已公開的技術內容自行實施其專利。但是在技術引進的實踐中,被許可方除了要求許可方給予其實施專利的使用、製造、銷售權外,還要求許可方向他披露和傳授實施這項專利的技術細節,而這些技術細節是許可方並未公佈的,實際上是許可方所掌握並保密的專有技術。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專利與專有技術的綜合許可。

在中國的技術引進實踐中,所引進的技術多數是外國許可方並未在中國申請或獲得專利權的。雖然外國許可方的技術有可能在一個或若干個外國擁有專利權,或者也可能沒有任何專利。在這種情況下,技術的引進實際上只能採取專有技術轉讓的方式。專有技術的轉讓通常也包含著外國許可方作出承諾允許中國的被許可方使用其技術和製造、銷售產品的內容,因此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許可,雖然嚴格地說專有技術不同於專利,不是法律上的產權,但仍是財產。

當外國的許可方所提供的技術,在中國並未申請或獲得專利權,但在一個或若干個外國有專利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技術的引進只能採取專有技術轉讓的方式,如雙方議定被許可方可以將使用所引進的技術而製造的產品出口到許可方擁有專利權的外國去銷售,那麼也應該發生許可方將他在那個外國的專利許可給被許可方的安排。

其他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商標。商標本身不是技術,但它標誌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商標使用權的許可常常結合著確保產品質量和信譽的技術措施,因此也是技術引進的內容之一。

技術勞務包括進行可行性研究、工廠設計以及提供專題技術諮詢、專家現場指導、培訓人員等。雖然有可能單獨就某種技術勞務的提供作出安排,但更多的情況是技術勞務的提供同上述的許可貿易結合在一起,成為實現許可的必要的輔助手段。

當中國的企業、團體或個人在引進技術時不但要求外國許可方許可專利或其他工業產權,轉讓專有技術和提供技術勞務,還要求外國許可方組織提供實施技術所需的生產線、車間或工廠的裝置,負責監督、指導施工與安裝,直到裝置除錯合格,能生產出試生產的產品。這就構成一種國際上所通稱的“交鑰匙”安排,在中國稱為“成套裝置”專案。這種“成套裝置”專案一般應用於建設新的工廠或車間。今後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將主要不是依靠大量的新建工程,而主要是依靠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與技術進步,因此國家的技術引進除了確實必要者外,一般不採取“成套裝置”方式。

許可貿易的基本型別

一般有三種:

(1)獨佔性許可。外國的許可方同中國的被許可方商定在中國境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地域範圍內,在雙方作出許可安排時,外國許可方放棄在約定的地域內自己實施技術和許可他人之權;

(2)排他性許可。和獨佔性許可的區別僅在於外國許可方仍保留在約定的地域內自己實施技術之權;

(3)普遍許可。外國的許可方不但有在約定的地域內自己實施技術之權,也有再向他人許可之權。

在上述三種基本型別的基礎上還能產生以下兩種派生的型別:

(1)交叉許可。許可方同被許可方之間相互就某一類產品或某一具體技術領域的技術作出相互的許可;

(2)分許可。雙方議定,被許可方有權將所引進技術中的某些有關部分許可給其分包企業或固定的協作企業。

技術引進中許可貿易的前提是承認技術有所歸屬,即能為人所佔有,並對技術的佔有給予法律上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就技術引進而言,只要所引進的技術是外國許可方在中國獲得專利權的,則在自申請之日起的十五年(對發明專利而言)或五年(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可申請延長三年)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在技術引進中即外國許可方)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未經許可而實施專利將構成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對於專有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1985)規定:“受方(即中國的被許可方)應當按照雙方商定的範圍和期限,對供方(即外國的許可方)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任何洩露和竊取技術祕密都是違法的。

技術引進的要求

中國引進技術,其目的在於增強自力更生的能力,促進生產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程序。《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定:引進的技術必須先進適用,並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

(1)能發展和生產新產品;

(2)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效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或材料;

(3)有利於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

(4)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5)有利於環境保護;

(6)有利於安全生產;

(7)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

(8)有助於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技術的價格和費用

技術引進是以技術作為商品來進行貿易,而技術一般地說並非待售的商品。技術的商品化是有條件的,如果外國的企業、團體或個人能順利而暢通地在中國市場上銷售其產品,一般不大肯於向中國轉讓技術而影響他的商品銷售。因此,從理論上說,引進技術意味著由中國的經濟實體來製造產品並取代外國的經濟實體來銷售產品,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中國的經濟實體所得的,從定性而言而非定量而言,正是外國的經濟實體所失的。但是對於外國經濟實體而言,又意味著他是利用中國的經濟實體所已具有的生產、銷售設施來間接地擴大他的產品的銷售,在一定的條件下比他自己生產、銷售更為有利。雙方正是在這樣的平等、互利基礎上結合成了技術轉讓的合作。中國的經濟實體的所得應該有一部分作為轉讓技術和合作的報酬,支付給外國的經濟實體,以補償對方的所失。這就是所謂技術的價格,因此技術價格的實質是技術產生利潤的能力,或稱技術的使用價值。在利益分享的原則下,雙方商定的由被許可方從其引進技術後所能獲得的利益中分割給許可方的利益份額。由於技術價格或報酬的上述特點,在國際技術轉讓中一般採取分年提成的支付方式,即在被許可方引進技術,加以消化、吸收,並製造、銷售產品以後,按雙方商定的提成率從產品的淨銷售額或以雙方商定的其他計算方式,在商定的年限內提取相應的金額向許可方實現支付。但是,為了解決許可方在談判和技術轉讓中所已經發生的費用問題,雙方也可商定在支付分年的提成費之前,在合同簽訂後的初期,由被許可方向許可方先支付一筆費用,稱為入門費,或預付部分提成費,稱為預付金。

技術引進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

技術引進是以許可貿易為核心的一種中外企業的合作,不是單純的買賣。在合作中有雙方利益與共的一方面,也有利益矛盾的另一方面。利益矛盾的方面起因於雙方是同行,存在著潛在的競爭。因此在技術引進中外國許可方總是力圖向中國的被許可方施加某些限制以保護他的利益。這就是所謂在國際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或慣例)問題。限制性商業行為本身是一種壟斷措施,是不利於開展競爭的,因此為許多國家,包括髮達國家的立法所反對。但是限制性商業行為又是很複雜的問題。在國際技術轉讓中,什麼行為和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限制性商業行為,則意見頗為分歧。《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列出了九項為中國技術引進中一般不能接受的限制性商業行為: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引進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裝置或產品;

(2)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裝置;

(3)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4)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

(5)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

(9)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專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上述規定體現了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提倡競爭的精神,但是為了有利於引進技術,在維護雙方利益和有助於合作的情況下,由雙方同意,經過政府的特殊批准,上述九項中的一項或數項也是可以接受的,從而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

技術引進的工作程式

中國是實行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要求所有技術引進專案均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國家的或地方的計劃。每個技術引進專案都必須在準備工作中完成三個階段的工作程式:

(1)專案建議書階段;

(2)可行性研究階段;

(3)審批與決策階段。技術引進合同在簽字之後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授權機關審查批准後方能生效。

參考文章

非專利技術引進如何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