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的概念考辨論文

傳統知識的概念考辨論文

  傳統知識的概念考辨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簡稱TK)是傳統部族在歷史漫長的精神生產和知識創新過程中孕育、傳承而成的結晶,它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 發展 及 自然 、人文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供了豐富的素材與藍本。

  一、傳統知識的概念界定

  “如果我們試圖完全否棄概念,那麼整個 法律 大廈就將化為灰燼”[1],透過釐清傳統知識及相關術語的概念,將有利於我們進一步把握傳統知識保護的相關問題。

  從語義學的角度講,“傳統知識”是由“傳統”與“知識”兩個詞語結合而成的。“傳統”一詞是與“ 現代 ”相對應的概念,《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將“傳統”解釋為“世代相傳、具有特點的社會因素,如文化、道德、思想、制度等”。按美國社會學家希爾斯的觀點,“傳統”的基本含義是“世代相傳的事物”,即“任何從過去延傳至今或相傳至今的東西”,具體而言,“傳統包括物質實體,包括人們對各種事物的信仰,關於人和事件的形象,包括管理和制度”[2]。所謂“知識”,我們可以將其理解成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其中,狹義性“知識”是指“客觀事物的屬性與聯絡反應”的陳述性知識,而廣義性知識則包括狹義性知識與用於處理外部事物、調控自身認知過程的程式性知識[3]。

  在國際保護層面上,與“傳統知識”一起以類似方式使用的還有“土著知識”(Indigenous Knowledge)、“土著遺產”(Indigenous Heritage)、“非物質文化遺產”(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及“傳統技藝”(Traditional Skill)等等。在國際法律框架下首先使用這一術語的是1970年簽訂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口、出口及轉讓文化財產所有權手段公約》[4]。從較具影響力的國際公約來看,具有代表性的“傳統知識”定義主要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及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所作出的界定。

  CBD在關於傳統知識的條款中,將傳統知識界定為“採用傳統生活方式的本土和當地社群的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並進一步解釋為該知識“來自實踐、經由數世紀而得,適應了本土文化和本土環境,經過口頭從一代傳向下一代”[5]。據此我們得出,CBD定義的傳統知識是指全球的本土和當地社群的知識、創新與實踐,它是經過漫長的實踐發展而成的,適應了本土的文化與環境,並透過口頭方式代代相傳。在對傳統知識的定義時CBD側重於生物多樣性方面,強調一種實用屬性,即它是集體擁有的,而且採取了故事、歌曲、民間文藝、諺語、文化價值、信仰、儀式、社群規則、本地語言和農業實踐。

  二、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及民間文學藝術

  系統提出“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術語並進行界定的首當CBD及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根據CBD的定義,遺傳資源指的是具有外在或者內在價值的遺傳材料,而遺傳材料是來自生物界以其他來源的包含任何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9]。進言之,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物質或材料,包括人類遺傳資源、動植物、微生物遺傳資源等等。在傳統社群內,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絡,它們都直接關係著本土居民的生存和發展。有學者指出,“遺傳資源並非僅僅指‘上帝的禮物’,而通常包括了人類由此獲得的知識和才智”[10],對於傳統部族而言,他們基於動植物及微生物所含有的遺傳材料而獲得的知識和資訊遠比遺傳材料本身更具有意義。

  就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民間文學藝術的關係而言,三者雖存在適用和保護側重點方面的差異,但同時具有以下共性:第一,所涉及的物件都屬於某種意義上的“共同遺產”;第二,都屬於群體智慧與貢獻的結果,超越了智慧財產權所關注的個人智力成果範圍;第三,每個主題都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既有正規革新,也有非正規的革新(其中非正規的革新者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四,物件和資源價值實現預期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indefinitiveness);第五,都將隨著 自然 與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呈現出動態變化的狀態。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民間文學藝術三者可以進行三位一體化地理解,比如民間文學藝術(民歌、民諺)從來就不曾“為藝術而藝術”,多數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往往就是傳統部族的生活經驗和技藝訣竅的表達,同時,傳統知識內容中也映射了傳統部族所特有的遺傳資源。正基於此,民間文學藝術曾作為廣義的傳統知識內涵之一,遺傳資源也被視為與傳統知識存在著千絲萬縷、密不可分的聯絡。在WIPO專門委員會上,秘書處將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民間文學藝術並行作為會議討論的三大議題是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

  [1] [美]博登海默.法 理學 — 法律 哲學 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86.

  [2] 馬治國.西部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M].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7:200. [4] 鄭成思.智慧財產權—應用法學與基本理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90.

  [5] See CBD,Art 8(j).

  [6] WIPO,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Holders:WIPO Report on Fact-Finding Missions on [7] WIPO/GRTKF/IC/3/9,2002:11. [9] 楊明.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模式選擇與制度設計[J].法商研究,2006,(1).

  [10] Graham Dutfield,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Biogenetic Resources:A Guide to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Landscape,國際 [11] See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Overview of Policy Objectives and Core Principles”,WIPO/GRTKF/IC/7/3.

  [12] 張玉敏.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J].法商研究,2007,(4).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