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款借條被撕毀怎麼維權
如今民間借貸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而引發的經濟糾紛也在逐年遞增。那麼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基本案情】
去年初,墊江縣的張福、張川、餘坤均為化名合夥在墊江縣一鄉鎮建房,哪知對鄰居老王家的採光、日照造成嚴重影響。去年2月20日,雙方協商決定,張福等人補償老王3.2萬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們還寫了一張欠條給老王。隨後又賴賬,還將欠條騙到手後,當場撕毀並丟棄。老王沒了欠條,他便去了報警,鑑於屬於民事糾紛,民警進行調查後,讓老王通過法律途徑拿回欠款。但是,張川等人面對影印件,死活不認賬。
【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稱,雖然老王舉示的欠條系影印件,但結合張福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及警方出具的接報回執,這兩份材料足以證明該欠款客觀真實。為此,法院對被告抗辯“此欠條系影印件,屬孤證”的理由不予採納。
【律師觀點】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當中,借條借據往往是法院據以認定事實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但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對借條借據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容易造成難以取證的困境。因此,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及時出具借條借據,並且在借條借據上註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況;同時,在償還借款本息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據,或者將還款情況在借條借據上註明並由出借人簽名,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另一方面,要提高對借條借據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借據,防止借條借據滅失或損毀,也不能隨意將借條借據交由他人,防止借條借據被當事人撕毀導致舉證困難。當事人在取得借條後,最好能影印、照相進行證據保留,以免原件丟失後無法憑藉有效證據打官司。通過銀行賬戶匯出借款時,由於沒有當場寫借條,可在匯款前後錄音讓對方承認是借款,或者打借條,來證明匯款實為借款行為。
延伸閱讀
債權債務相互抵消需要的條件
一、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和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二、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十五。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於被抵消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三、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消,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等於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消,可認為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消。
四、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不得用於抵消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1、性質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卹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2、法律規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此種債務如允許抵消,有違公序良俗;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