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稽核辦事流程
根據新的《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職責,目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有四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和專職消防隊驗收。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供你參考。
如下
一、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稽核和驗收
一建築工程安全設計稽核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稽核管理規定》公安部30號令
2、物件: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
3、申請條件
1專案設計已經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
2專案設計已形成設計檔案,並裝訂成冊;圖紙應清晰無誤,且加蓋有設計單位本年度設計檔案稽核專用章和各專業註冊人員專用章,經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國家、省級重點建築工程和其他設定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已編制消防設計專篇,該專篇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說明和工程專案中涉及消防設計的圖紙資料,經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4由外國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專案,經審查已符合我國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4、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申報消防設計稽核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築消防設計防火稽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②《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稽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③設定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的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④建築單體紅線圖或用地紅線圖;
⑤建築專業施工圖含總平面圖;
⑥給水專業施工圖含消防給水總平面圖;
⑦電氣強電、弱電專業施工圖;
⑧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專業施工圖;
⑨與消防有關的工藝佈置圖;
⑩其它。
2申請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申報消防設計稽核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稽核申報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築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影印件與新建工程同步驗收除外;
③裝修裝飾部位平面圖,室內展開立面、剖面、頂面圖、裝修效果圖;
④裝修、裝飾材料說明及檢測證明;
⑤消防設施系統、滅火器配置設計說明及圖紙資料;
⑥與消防有關的電器、暖通、空調、防排煙等設計說明及圖紙資料;
⑦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須裝訂成冊,規格為210mm×297mmA4紙大小。
5、辦理程式
工作程式是:申請——視窗受理——現場核查——稽核——製作許可文書——送達。
6、辦理期限
建築工程和內部裝修消防稽核,從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國家、自治區級重點工程以及設定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20個工作日之內,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30個工作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稽核意見書》。
7、收費標準
徵收消防設施配套費為高層建築每平方米5元、一般建築每平方米3元.
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稽核管理規定》公安部30號令
2、物件: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3、申請條件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已按稽核許可意見施工安裝完畢,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竣工資料完整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專案已經委託具有消防技術檢測資質的消防檢測公司進行消防技術檢測,並已出具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4、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2份;
②《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意見書》;
③主要建築防火材料、構件和消防產品合格證明
④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廠家供貨證明;
⑤蓋竣工圖章的工程竣工圖壹套及施工單位竣工說明;
⑥公安消防部門核准的設計變更檔案;
⑦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
⑧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建築電氣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⑨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的自驗報告及意見;
⑩其它。
2申請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①《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2份;
②《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意見書》;
③選用消防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廠家供貨證明;
④加蓋竣工圖章的裝修工程竣工圖壹套及施工單位竣工說明;
⑤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
⑥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建築電氣消防技術檢測報告;
⑦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的自驗收報告及意見;
⑧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須裝訂成冊,規格為210mm×297mmA4紙大小。
5、辦理程式
工作程式是:申請——視窗受理——現場核查、驗收——製作許可文書——送達。
6、辦理期限
公安消防機構受理建設單位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後7個工作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承辦單位:
臨汾市公安消防支隊
二、消防安全檢查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73號令
二物件
1、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等依法需要經過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
2、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3、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後,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
其中前兩項的消防安全檢查為行政許可事項。
三申報時間
開業或使用、舉辦單位應當在擬定使用、開業或舉辦日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單位在整改合格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原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四申報條件
1、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的申報條件
1已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員工已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5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