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法官如何有效溝通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希望大家會喜歡,同時也希望給你們帶來一些參考的作用!
我們是法律共同體
因為種種原因,法官與律師之間好像隔著一道屏障,交流的時候總有一些不順暢的地方。法官能深切感受到一名負責任的律師對整個案件起到的積極促進作用,所以法官也希望能與律師進行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
我認為,律師與法官達成有效溝通,很重要的一點是從法律共同體的角度來考慮和切入。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建設法律共同體的呼聲越來越高,大家都拍手稱快,這也是將來的發展趨勢。
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都說律師的春天來了,但是法官卻正處於或將長期處於嚴寒狀態,案件的大量增加和級別管轄的調整使得法官的工作量今非昔比,尤其對於基層法官而言。因此,法官和律師的溝通更需要雙方站在共同體的角度,相互理解與支援。
法官眼中的合格律師
法官眼中合格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素質:
第一,律師應當專業高效。實力是第一位的,法官希望律師能夠先於法官將案件梳理成型,這一點大多數律師都能做到,只在於這個“型”梳得好不好的問題。
第二,律師應當通曉案件情況,做到有問有答。不僅是在法庭調查階段,甚至法官在寫判決書時有疑問還會隨時打電話詢問律師,此時法官就希望律師能夠明確回答問題,也就是說要先於法官做好一切能做到的工作,為法官提供方便。
第三,律師應當善於協調,能夠在當事人和法官之間建立一座橋樑。法官最希望看到的是律師能夠把法官的觀點準確及時地傳達給當事人,以至於當事人在向法官反饋時是建立在知悉法官資訊的基礎上作出的。相反,如果律師在向當事人傳達時有所保留,就會造成下一步溝通上的障礙。還有的時候,法官也希望律師能夠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起到屏障的運用,幫助法官過濾掉當事人的一些情緒等。
法官與律師的不同目標
法官與律師主要的不同點在於目標,法官的目標有很多,他遠比律師考慮的更多、更全面。很多是當前的社會、形勢、現狀,致使法官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法官的主要目標包括:
首先,一次開庭成功。因為工作量太大,所以法官熱切希望能夠一次開庭成功,之後做一份合格的判決就可以順利結案。法官還希望儘快結案且沒有信訪,因為信訪的處理會佔據很大的精力。
其次,平息爭端。這是法官一直堅持的信念,在每個法官心中都是最樸素的想法,他們是真的希望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第三,判決能夠執行。法官希望自己所做的判決具備可執行性,也能夠執行。
律師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我的案子要贏。目標的不同造成了法官與律師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也造成了一些溝通上的障礙。
因此,如果想要與法官達成有效溝通,律師要更多地站在法官的立場上去思考問題,你才會知道法官真正的需求是什麼,針對他的需求輸出你的觀點和論據,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庭上溝通
溝通主要有兩方面:庭上的溝通和庭外的溝通。庭上溝通是最主要的溝通,這個溝通做好了對整個案件的進行都是非常重要的。
庭上溝通首先要求律師要把傳達給法官的資訊簡明扼要地表達出來。大多數法官期待的庭審時間不會超過2個小時,否則法官或多或少都會有一點不耐煩的心理,當然,確實複雜的案件除外。法官最希望一開庭就可以掌握案子的主幹,然後再看到脈絡,法官在本能上會排斥無關緊要的細節。
庭上溝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陳述和證據,這是對事實的描述和證明;二是論點和論據,這是對案件事實的總結和說明,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三是結論與方法,即通過一個什麼樣的方法得到了一個怎樣的結論。律師如果把這三點做得很到位,那麼本次開庭將會是很成功的。
還有,律師一定要理解法官對客觀事實的追求,法官在窮盡了所有手段最後發現客觀事實仍不可還原的時候,才會去看法律事實或證據事實。客觀事實往往會影響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情緒,或者是他們的情緒爆發點。
至於為什麼法官會要求追加當事人,因為遺漏主體是法定的發回重審事由,案件發回重審會關係到對法官的工作業績考核,並且為了避免後面有可能還要追加而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所以法官能追則追。
在庭審的不同階段,法官對律師的要求是不同的:
1.陳述階段。法官已做好庭前準備,所以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是心中有數的。一開始的3分鐘,需要抓住法官的注意力,用明確的語言和清晰的條理向法官傳遞案件資訊,明確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和依據的請求權基礎。在陳述階段,法官最想知道的就是當事人的爭議在哪裡?我要解決什麼問題?
在陳述和抗辯階段能夠固定權利請求及說明請求權基礎的律師,都是法官心中的好律師。當事人發表訴辯意見的時候,法官就在總結無爭議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並且已經開始分配舉證責任,並對需要詢問的問題進行梳理,以便指導接下來的舉證階段。訴辯階段就像在列大綱,舉證階段就像在寫文章。
2.舉證階段。如果證據繁雜如多份合同、往來函件等,請用記號筆標出你認為能夠支援你主張的部分,以方便法官檢視;如果證據較多,應提供證據目錄,並儘可能地提供電子版,包括訴狀、答辯狀等均是如此。
證據目錄上法官關注的主要是證據名稱和證明目的,證據來源除非是非法的,法官才會去研究。法官喜歡看一份明確的證據目錄甚至勝過看訴狀。關於證據的排列順序,程式性證據一定要列在最前面,實體性證據可以按照法官的習慣來列。如果實在不知道按什麼順序來列證據目錄,那就按照時間順序,大多數法官會按照時間順序來寫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
如果涉及批量資料或錄音錄影時,請律師提前做好核對工作,以便法官直接交由對方當事人稽核。批量資料可以做一個表格,錄音錄影可以提前做好書面的文字材料,並且註明重點在錄音中的時間點。
法官在歸納出爭議焦點和無爭議事實後,一般會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存有異議,律師要向法官明示自己的觀點。如果法官指導的舉證打亂了律師制定的計劃或思路,就需要律師準備兩套證據目錄。一套是法官不歸納爭議焦點時就按照自己擬定的思路走,另一套是律師事先按爭議焦點歸納。因為此前律師已經固定了權利請求和確定了請求權的基礎,以大家的素質,與法官歸納的焦點不會有大的區別,這樣第二套證據目錄就按照爭議焦點整理,會有很大的幫助。
3.詢問階段。個案不同,法官詢問的內容也不同,但不外乎有這麼幾點:一是請求權基礎的再明確。經過訴辯和法庭調查,對請求權仍有模糊的地方。二是證據上沒有明確顯示但又需要查明的事實。在詢問階段,律師的庭前準備是非常重要的,準備得是否充分也很容易就看出來了。三是在法官詢問時,應首先明確回答是或不是,然後簡要說明理由。此時應避免用到一些關聯詞比如“不但而且、因為所以”等,這些都是法官及書記員不喜歡聽到的語句。
法官總會多問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會讓人覺得沒有多大關係,但請理解法官對於闡明事實的追求。法官不怕寫不出判決書,最怕的就是開庭結束了卻沒查明白。另外,法官在調查階段會一直看原告的起訴狀,並且圍繞著各項訴訟請求分析是否每項都能得到支援,如果不知道法官會怎樣詢問,可以圍繞起訴狀,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想問題。
4.辯論階段。這一階段要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總結,如果有重複的地方又覺得很重要,適度強調一下即可。主要還是圍繞爭議的焦點、雙方的主張、證據等,指出有碰撞的地方。注意,法庭調查階段已確定的事實或觀點,一定不要再重複。
關於代理詞,一般情況下不超過2頁,應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本案的爭議焦點等,最好單獨有一段與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類似。
庭上溝通有一些比較重要的原則:一是法官會特別反感一切不能順利開庭的因素,包括對對方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等;二是不合規的程式問題儘量不要提比如迴避;三是不能對法官交給你質證的證據不予質證,不能對法官的問題認為與本案無關而拒絕回答,不能拒絕明確己方的觀點,不能代替當事人回答客觀問題。
讓法官產生好感的行為:書面加電子版的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等,複雜案件的計算明細或圖表,開門見山地表明請求權及請求權基礎……等等一切可以減輕法官工作量的行為。
時刻記住,法官在庭上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庭下溝通
庭下溝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輔助事項。這些輔助事項包括保全、勘驗、調查等,此類事項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外,還要注意操作規範。根據省高院關於訴訟保全的意見及各個法院的實施細則,提前問好一些基本事項,保證資訊全面、一次完成。
第二,調解。要有一個明確的調解意見,最好事先準備好調解意見書,讓法官對本案調解有一個基本明確的把握。
第三,討論交流。律師與法官交流證據認定及法律適用情況時,最好找出類似的判例或者把依據的法條列印附在代理詞後面,討論時要讓法官做選擇題而不是論述題,並且交流時切記不要試著打探結果。
律師與法官的溝通主要是言語和文字溝通,溝通的本質在於實力。業務素養是基礎,在這個基礎上與法官進行良好溝通,才能取得法官的認可。同時,儀表風度也會為律師加分。
儘量不要想以上訴、信訪等威脅法官,一切合法和符合政策規定的救濟渠道都是你的權利,法官不會去限制你,也不會因此而感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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