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口才

  律師口才,是指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直接進行口語表達的智慧和才能。律師口才來源於普通口才,但又區別於普通口才。它是在特殊的場所裡,為了明確的目的,圍繞特定的內容,以論辯說理為主的語言表達活動,受著職業特徵與現實場合的制約,有其特殊的表達規律。律師口才既有法律性質,又有語言表達性質。

  律師口才具有下列特徵:

  1、物件的特定性

  律師口語表達物件,是指律師工作的物件,它包括兩個大類:一類是特定的人,即委託人;另一類是相對特定的人,即與律師法律事務有密切聯絡的人,如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證人及審判人員等。因此,針對不同的物件,律師應採取不同的口語表達方式。

  2、時間的特定性

  一般口語表達,並沒有時間的特定性,但律師口才有其特定的時間觀念。律師工作一方面受著法律規定的時間制約,另一方面也受著案件或事件發展及訴訟程式時間的制約。如調解時間、辯論時間、談判時間等,並非均由律師控制。就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律師進行口語表達的時間及次數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師要想取得辦案的有效成果,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充分發揮其口語表達能力。由此可見,時間在律師口才的發揮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抓準時機和有效利用時間,是律師口才的必然要求。抓準時機,就是要把握講話的最好機會;有效利用時間,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最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3、環境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環境,是指律師進行口語表達時,親身感受到的場所狀態,包括常規環境和非常規環境兩個方面。前者是律師相對熟悉的、固定的環境,如辦公室、法庭等;後者指開放的、相對陌生的環境,如一般指公共場所、流動場所等。律師在口語表達實踐中,應當具有適應和善於利用環境的能力。

  4、目的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目的與律師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有了明確的目的,律師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選擇相應的對策,使整個口才機制能動、和諧地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