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規定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精神,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適應我*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形勢,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持有*人民政府制發的《***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國有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免購門票進入,但上述場所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期間除外;

    (二)國有體育場(館)、游泳池、影劇院週一到週五,購半票入場;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就醫,優先半價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同時享受醫院實行的其他優待規定;
    (四)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長途汽車票,優先上下火車、飛機,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按起步票價購票;
    (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或者按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七)其他優惠政策和優待服務。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場所在對外進行承包經營時,應明確規定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相關條款,承包經營者不得以承包為由拒絕執行。
    第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百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發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補貼;對95--99歲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發放不低於500元的生活補貼;對90--94歲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發放不低於300元的生活補貼。對89歲及其以下的城鄉特別困難的老年人,應優先給予資金和物資的救助。財政困難的地區,省財政在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農村70歲以上老年人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60--69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適當減免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
    第四條    因喪失勞動能力,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村老年人,經本人申請,村委會簽註意見,鄉鎮徵收機關稽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免徵農業稅。
    第五條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生活特別困難的70歲以上的城鄉老年人到醫院就診時,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六條    凡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單位、場所,都應當在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為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憑證優惠及免費等內容的明顯標誌。
    第七條    商業、飲食、維修、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電信、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及其他與老年服務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情況,做出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並給予優待照顧的承諾。
以上部門就服務專案及條款與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簽約,新聞媒體應及時進行宣傳報道,並向社會公佈監督電話。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各項優待。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其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增加對老年人優待的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由*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年*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