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的犯規判罰原則
籃球比賽中會出現很多的犯規,那麼大家知道這些犯規是如何制定的嗎?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籃球犯規的原則,希望大家喜歡!
籃球犯規定義
1.1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1.2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籃球犯規的一般原則
2.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佔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2.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佔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佔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充套件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2.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2.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2.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2.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佔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是合法的掩護。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2.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2.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併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2.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為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2.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為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充套件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2.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2.13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2.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2.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條 侵人犯規
3.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生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
3.2 罰則
應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
3.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的規定。
3.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訊號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鐘裝置訊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4條 雙方犯規
4.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4.2 罰則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在發生雙方犯規的大約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5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1 定義
5.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1.2 在整場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須對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解釋一致並只判定其所作所為。
5.1.3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併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向後或側面與其發生身體接觸,並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2 罰則
5.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2.2 應判給被犯規隊員執行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應按下述原則判給若干罰球: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次或3次罰球。
5.2.3 當隊員被登記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5.2.4 如果隊員在5.2.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第6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1 定義
6.1.1 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1.2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CAP接替。
6.2 罰則
6.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6.2.2 每當犯規者依據這些規則各個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他應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6.2.3 罰球應判給:
·如果是一起非身體接觸犯規:由對方教練員指定任一本隊隊員;
·如果是一起身體接觸犯規:被犯規的隊員。
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6.2.4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或3次罰球。
第7條 技術犯規
7.1 行為規定
7.1.1 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出局的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臺人員以及技術代表如到場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7.1.2 每支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7.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7.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輕微的違犯來預防技術犯規的發生,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7.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發現了一次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應將技術犯規同發生在被登記的時候一樣來執行罰則。在違犯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7.2 暴力行為
7.2.1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7.2.2 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們。
7.2.3 任一上述的人員公然地挑釁對方隊員或裁判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7.2.4 保安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入球場,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7.2.5 所有其它區域,包括、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部門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7.2.6 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出現。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複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7.3 定義
7.3.1 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無視裁判員的警告。
·無禮地碰觸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動。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動妨礙其視覺。
·過分揮肘
·在球穿過球籃之後故意地觸及球或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跌倒以偽造一次犯規。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式圖防止自己受傷或使另一名隊員受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登記在該防守隊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罰則。
7.3.2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交流中沒有禮貌或觸碰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7.3.3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教練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由於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三次全部登記為“B”或者其中一次是“C”。
7.3.4 如果教練員在7.3.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技術犯規的罰則,不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7.4 罰則
7.4.1 如果:
·判罰隊員技術犯規,應作為隊員犯規登記在該隊員名下,並計入全隊犯規中。
·判罰教練員“C”、助理教練員“B”、替補隊員“B”、出局的隊員“B”或隨隊人員“B”,應登記在教練員名下,並不計入全隊犯規次數中。
7.4.2 應判給對方隊員1次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第8條 打架
8.1 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互為對方隊的人員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肢體衝突。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8.2 規定
8.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或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在這種情況中,他不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2.3 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8.3 罰則
8.3.1 不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單一的技術犯規“B”。
8.3.2 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比賽應按下面所述重新開始:
由於打架而停止比賽,大約在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記錄臺對面的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8.3.3 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記錄並不作為全隊犯規次數中。
8.3.4 所有涉及在場上打架的隊員或在打架之前發生的任何情況的可能存在的犯規罰則,應按第42條特殊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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