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規則手抄報

  遵守交通法規安全伴我出行,下面是小編整理關於交通法的內容,大家可以作為手抄報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們:

  資料:交通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資料: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