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法制手抄報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他們的健康成長事關民族的未來。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駕護航。做法制手抄報讓你更加了解法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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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法制小故事
1、賀龍自我批評
大約在1931年前後,一次根據地的紅軍痛擊前來騷擾的白匪軍,賀龍同志不顧其他首長和警衛員再三勸阻,徑直朝著槍聲最響的地方跑去。警衛員小唐急壞了,也只好一個勁地追了上去,為了保護首長的安全,他連忙撲上前去,抱住賀龍同志,兩人一同滾進了旁邊的土溝裡。賀龍同志以為是敵人撲上來,迎面狠狠地擊了兩拳,小唐忙撒開手,賀龍同志才知道打錯人了。戰鬥勝利結束了,回到指揮部,賀龍同志認真做了檢討,並向小唐道了歉。
2、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一次,周恩來去北戴河,需要看世界地圖和一些書籍。工作人員給北戴河文化館打電話,說有位領導要看世界地圖和其他一些書籍。接電話的小黃回答:“我們有規定,圖書不外借,要看請自己來。”周恩來便冒雨到圖書館借書。小黃一見是周,心裡很懊悔,和藹的說:“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未成年家庭保護條例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