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註冊流程

  現在註冊保安公司有哪些流程要走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註冊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視窗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視窗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

  流程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視窗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視窗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流程三、申請上網印章

  注:準備好相應材料找專業刻章公司向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網印章申請。

  流程四、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

  流程五、辦理稅務登記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流程六、辦理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所選銀行提出開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申請。

  2、待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後,可以簽署稅務代扣協議,找代理機構幫您代理記賬處理每月納稅申報,稅務做賬等。

  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項

  ***一***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通過後,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式: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並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製作股東會決議。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圍繞公司治理經營來起草

  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要將三大機構與公司治理有機結合,以致發揮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機結合,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應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使股東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同時,應將股東、股東會的權利義務制定得詳盡並具有可操作性。

  應規範董事會的運作。規範董事會的運作,一是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範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要規範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範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記錄、資訊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四是要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等。

  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使監事會能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三***儘可能地完善章程內容

  由於法律規定往往過於原則,在實際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規範、科學的公司章程會使公司及股東有章可循,避免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法定記載事項必須予以載明。我國《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前十個方面的事項,都是公司得以設立和運營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項的遺漏,都會造成公司章程的無效,從而公司也就無法註冊登記。

  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要特別注意將章程規定的內容涵蓋所有必要記載事項。另外,關於這些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還必須做到合法、真實、明確,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

  任意記載事項必須合理合法。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公司的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如何認識公司權利能力

  一、公司權利能力的涵義

  私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指一種主體性資格,是法律賦予私法主體從事私法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作為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種資格是由法律賦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具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

  公司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與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公司的權利能力於公司成立時產生,至公司終止時消滅。那麼,公司何時成立、何時終止,就是確定公司權利能力產生和消滅的關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應自其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其解散並登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具體而言,依照我國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權利能力取得之時。同樣,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因此,公司登出登記之日,即為公司權利能力喪失之時。

  二、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有較大不同。公司權利能力多屬於特別的民事權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質的限制。主要有:

  ***1***性質上的限制。公司畢竟為擬製人格,其本身並非為具有新陳代謝功能的生命體,故凡與自然人自身性質相關的權利義務,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專屬於自然人的生命權、、婚姻權、繼承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範圍的限制。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其所持續經營的事業或業務記載於公司章程,登記於公司營業執照,稱為經營範圍,亦即公司設立的宗旨和目的。

  其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公司不得經營;

  其二,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經依法登記的,才產生公示的效力;

  其三,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還必須依法進行批准,否則,公司不得經營。如經營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須經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批准;

  其四,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其五,公司需要變更其經營範圍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才可以變更其經營範圍。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有差異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體性資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權利能力,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業或者說經營範圍所決定的,所以一個服裝公司與一個房地產公司的權利能力是不同的,一個與一個保險公司的權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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