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公司註冊流程

  保險代理公司的申請註冊有哪些流程要走?註冊公司有什麼要準備好的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你帶來的“保險公司註冊流程”,歡迎閱讀!

  註冊公司的流程

  流程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視窗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視窗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

  流程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視窗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視窗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流程三、申請上網印章

  注:準備好相應材料找專業刻章公司向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網印章申請。

  流程四、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

  流程五、辦理稅務登記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流程六、辦理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所選銀行提出開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申請。

  2、待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後,可以簽署稅務代扣協議,找代理機構幫您代理記賬處理每月納稅申報,稅務做賬等。

  註冊資本新規定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一***註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認繳登記制不需要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二***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好處

  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年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餘的在兩年內繳清。現在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註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以買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製為100%首付,而現在的認繳登記製為零首付,這就降低了註冊公司的門檻。

  ***三***新舊法條對比

  原法條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新法條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拓寬股東出資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來對出資方式進行列舉式限定的做法,極大地開拓了非貨幣財產的出資範圍,同時放寬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比例,為我國各類財產的盤活和效率型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之外,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作價出資。隨後,由國務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列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這樣,這一彈性的立法模式留給了投資人以各種財產出資的操作空間,大幅度放寬了股東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幾簡化了公司設立登記的程式,也降低了註冊公司的門檻,設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過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應當善盡誠信義務,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涉及股東的貨幣出資方式。

  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於公司設立和開展先期的業務活動。

  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三萬元的,不能分期付款,應當實繳三萬元,其中百分之三十應當是貨幣資本。對註冊資本為三萬元以上,分期繳付的出資,每一期出資其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當期出資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幾期出資中貨幣出資總額已經達到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十萬元,因此,應至少實繳三萬元貨幣和七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法定資本額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也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認繳的貨幣資金在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首先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未按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就是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構成對公司利益的損害和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違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並向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