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答案

  各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也可以為現今我國食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模式的合理構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徑選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歡迎參考閱讀!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文章閱讀:

  周代,儘管關於食品安全事件的記載不多,但我們還是看到,由於食品安全關係重大,統治者對此非常重視並作出了特別規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穫採摘的初級農產品為主,所以對農產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據《禮記》記栽,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這是我國曆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漢唐時期,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十分豐富。為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餘……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即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儘快焚燬,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唐朝《唐律》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從《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構成的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所剩有毒食品,以絕後患,否則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則視情節及後果以科罰。

  宋代,飲食市場空前繁榮。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追述了北宋都城開封府的城市風貌,並且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昌盛,書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鋪以及相關行會。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一些商販“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溫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範》***。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採用雞塞沙,鵝羊吹氣、賣鹽雜以灰之類伎倆謀取利潤。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現象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為行,雖醫卜亦有職。”***《都城紀勝》商人們依經營型別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並按行業登記在籍,否則就不能從業經營。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作為拉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行為。除了由行會把關外,宋代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予以嚴懲。

  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也可以為現今我國食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模式的合理構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徑選擇。

  ***摘編自張炸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題:

  1.下列關於原文第一、二兩段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A周代統治者嚴禁未成熟的果實和穀物進入流通市場,以防止此類初級農產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

  B《二年律令》與《唐律》都規定,凡出現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況,食品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剩餘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而《唐律》則更加強調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為的追究。

  D《唐律》規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並故意將脯肉給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處徒刑一年。

  《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閱讀題答案:

  C

  C項說法的錯誤在於無中生有。

  考點定位:此題考點為歸納內容要點,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層級為分析綜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