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養須知

  現如今,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人們在飼養寵物的過程中收穫了快樂與溫馨,獲得了安慰與寄託。寵物的種類有很多,狗狗、貓咪、兔子、倉鼠等等,總有一款適合你。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一 養狗前的準備

  ***一***養狗應該事先徵求家人的同意。

  ***二***養狗前要做好以下的心理準備:

  1***您每天都要抽時間喂狗和陪狗狗玩

  2***您能夠忍受狗狗帶來的不便***氣味,掉下的毛,吠叫等***

  3***您要為它付出金錢***每年的預防針和驅蟲藥,狗狗的食物開銷,生病上醫院的花銷***

  二 新犬飼養注意:

  1.剛購回的幼犬最好能立即注射血清或免疫球蛋白,以增強體質。

  2.切忌立即給犬洗澡,應在犬到家一個星期左右,待適應新環境後,且進食排洩正常的前提下,再給犬洗澡。

  3.到家後應控制犬的食量,低於正常食量餵食,幾天內慢慢增加至正常食量。

  4.剛買回的幼犬若有任何可疑情況,請立即打電話諮詢醫生,若有必要儘快帶愛犬去動物醫院就醫,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三 犬的餵食:

  * 狗狗不能吃的食物:

  烏賊、貝殼類,香菇等不易消化的食品;姜、咖哩粉、辣椒等刺激性香料;洋蔥;巧克力;海鮮;雞骨和魚骨尖;鮮牛奶***有些狗一喝牛奶就會造成腹瀉,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給狗餵食酸奶或脫脂牛奶。***;火腿腸,香腸,尤魚絲等含防腐劑、色素等食物.

  * 犬的食物:

  犬最好的食物是狗糧,餵食幼犬狗糧時需先用開水泡軟。如不能給它吃狗糧而吃家制食物時,要注意搭配保證營養均衡。動物內臟***注意:不要長期餵食豬肝,會中毒***,肉類,玉米粉,魚肉***注意:魚的硬刺可能會卡住,最好挑去***,胡蘿蔔等,都可以是犬的食品,放極少量鹽煮熟食用,過量的鹽和生的食品都有損犬的健康。

  * 餵食次數:

  出生- 2個月:4–5次/天;2- 4個月:餵食2–4次/天;4個月-一歲:餵食2次/天;一歲以後:餵食1次/天.

  幼犬餵食注意:幼犬對飢餓的控制能力很差,應防吃得太飽造成消化不良等腸胃疾病。以7分飽,腹部稍顯突出為宜.

  四 犬的免疫和除蟲

  給犬注射疫苗是防止犬和主人遠離狂犬病等惡性疾病的最好辦法。犬的除蟲對犬的健康成長也很重要。犬買回幾天後若進食排洩正常就應儘早進行免疫和除蟲。

  寵物的定義

  在法律上對寵物進行界定是十分必需的。那麼,什麼樣的“物”才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的定義呢?

  法律應當如何界定寵物與一般動物的區別呢?法律上關於寵物定義的爭論又究竟會引起哪些實際問題呢?

  談到寵物,人們通常會將其與貓、魚、鳥等許多小動物聯絡起來。但是最近,寵物市場上新出現了例如蜥蜴、變色龍、蛇、蜘蛛、蜈蚣、老鼠等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或慣常思維所理解的寵物不一樣的“另類寵物”。另外,在網路世界中也有一些虛擬網路寵物出現,不斷滿足著人們飼養寵物的需要。日常生活的豐富多彩,人們對新事物的不斷追求,使得各種各樣的個性寵物不斷出現,這就遠遠超出了我們所習慣理解的“寵物”的概念,詞典上對寵物的解釋也很難完全涵蓋不斷變化的日常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事物、新現象。因此,重新對“寵物”進行科學的定義就顯得特別重要,因為對它的定義關係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如何定義寵物概念,寵物溉念範圍的寬窄都將會影響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以及與其他人的關係,這不僅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性的問題,因為我們都生活在社會中,都生活在與其他人的交往、接觸中,都生活在一個與自然、動物相處的開放的環境中,人與寵物、寵物與寵物之間的關係都有可能引發法律上的關係或問題。因此,什麼是寵物?如何認定寵物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究竟什麼是寵物呢,如何界定寵物與一般動物的區別呢?做出這樣的界定又具有什麼法律意義呢。

  關於什麼是“寵物”,有些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給出了界定,我國臺灣地區的《動物保護法》即對動物做出了明確的定義,首先,該法律的第3條第1款明確了動物的定義,即‘動物:指犬、貓及共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在這一定義中,寵物被包含在動物的概念當中,成為了動物的下位概念,因此,也就明確了寵物只能是脊椎動物,並且是為他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可以看出,這樣的定義,使得寵物概念的外延相當狹窄,目前,我們生活中出現的一些另類寵物或網路寵物都無法被納入到這樣的定義當中.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尚無關於寵物的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是有人認為寵物的定義非常複雜沒有必要進行界定,但是有人認為寵物應當進行概念化的處理.並且其範圍應當是寬泛的,甚至有觀點認為應當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圍之內。那麼,什麼樣的“物”才符合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呢?

  第一,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應當以實際生活或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寵物為基礎,同時又應當區別於生活中一般意義上的寵物概念,因為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基石的,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的背後是對權利義務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認為應當把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圍中去,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首先這與我們平時一提到“寵物”所聯想到的內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確認而不是創設,即法律應當對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慣例進行確認,而不是進行某種創設讓人們去遵守。如果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疇之內,那勢必是要改變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和思維,這不符合人們的習慣也不符合法律確認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靜態的物品,長久以來就一直可以成為人們種植的物件,比如入們養花、養盆景等,由於其呈現靜態,因此關於植物之間的糾紛與爭執較少.涉及植物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簡單,即使有,也是牽涉到相鄰關係之間的糾紛。因此沒有必要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圍內。通過對是否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範圍內這個問題的討論,我們至少得到這樣的結論,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應當符合人們基本的思維習慣與行為,並且應當以權利義務的規定與分配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其本質應當為“物”,可以是現實物,也可以是抽象物。一個物要成為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應當能夠被人所購買和飼養,並因為購買和飼養成為其飼養人的一項合法財產。也有些人認為這個“人”應當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這樣的理解明顯限制了擁有寵物的人的範圍.實際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飼養寵物的權利。事實上擁有、飼養定物與民事行為能力並無太大關係,只有當自己所飼養的寵物對他人造成侵害或者發生其他法律上規定的事由時,飼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意義,因為這時決定了是由飼養人承擔責任還是的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即使飼養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可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人們飼養寵物,對飼養寵物;將來的一系列後續問題也不產生影響。因此,此時的“人”應當是普遍意義上的人。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寵物應當是其飼養人或擁有人的一項合法財產,此處的合法,不僅指其寵物來源合法,而且指其飼養也合法,如果一個“寵物”是以偷盜等非法手段得來的,如果該“寵物”是法律所不允許飼養的,那麼它們就不能被稱之為寵物。成為寵物的最低標準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可以任意飼養和買賣,作為民法上的一項財產就應該與野生動物有重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係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並在其中隊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馴養、宰殺、收購、繁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野生動物與寵物的定義有所不同,也就明確了有哪些野生動物是不能成為寵物或者哪些動物的飼養是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三,在城市裡飼養寵物必須涉及裡鄰里,與社群其他居民和環境的關係。因此,對寵物定義做出明確界定,就明確了哪些寵物是不能飼養的,例如某些城市出現過的在住宅小區中飼養雞鴨當寵物而引起鄰里糾紛的情況。那麼,普通的雞、鴨作為禽類能否成為寵物的一員必然會涉及很多實際問題。因此,對寵物概念的明確界定也就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

  第四,曾經令人談虎色變的“非典”和“禽流感”都是因為動物攜帶病毒引起的。因此在公共場所,哪些動物可以成為寵物,如何出行,就涉及公共衛生方面的法律問題。在“非典”和“禽流感”等傳染病流行期間,一些地方性法規就曾經對在公共交通設施內攜帶定物的問題做出

  了規定,就雞、鴨等禽類動物能否作為寵物進入交通設施和公共空間的問題就牽涉到對寵物明確的定義。

  第五,一些能夠成為殘障人士輔助工且的動物能否被規定在寵物範圍之內,如果被納人進寵物的範圍,是否會與其他寵物的飼養遵循同樣的法規,還是有另外的特殊規定,都會產生很多實際問題。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對寵物的劃分與界定尚無明確的說法,但我們在此提出的關於寵物界定的一些問題,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寵物的認識,為今後在法律上明確寵物的定義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