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水庫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態環境以及工業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方面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為庫周群眾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小型水庫安全方面的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庫安全執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執行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為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分為小***1***型水庫和小***2***型水庫。小***1***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小***2***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的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等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小型水庫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型水庫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小型水庫的執行安全由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座小***1***型水庫和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小***2***型水庫,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小型水庫的管護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小***1***型水庫以及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小***2***型水庫的管護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庫的管護主體。

  第七條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制定並落實小型水庫管理各項制度,編制水庫排程運用方案,對水庫大壩進行註冊登記,並對水庫安全直接負責。

  第八條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確保水庫安全執行。

  第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負責小型水庫的日常執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排程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檢查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條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

  ***一***小型水庫的管理範圍為:大壩及其他設施佔地;沿庫岸遷賠高程線以內;主副壩下游坡腳外不少於20米不超過50米的區域;山丘區大壩兩頭至分水嶺之間,平原區兩壩頭外延50米與大壩上、下游坡腳外50米延長線之間;輸、洩水建築物邊線外不少於10米不超過50米的區域。

  ***二***小型水庫的保護範圍為:設計最高洪水位線以內,大壩管理範圍外延不少於50米不超過100米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專案,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