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的特徵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那麼你對政策性銀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政策性銀行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政策性銀行的目的
1、補充和完善市場融資機制。政策性銀行的融資物件,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會發展需要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又不願意提供資金的銀行或專案,因此可以補充商業性融資的缺陷,完善金融體系的功能。
2、誘導和牽制商業性資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銀行通過自身的先行投資行為,給商業性金融機構指示了國家經濟政策的導向和支援重心,從而消除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疑慮,帶動商業性資金參與;二是政策性銀行通過提供低息或貼息貸款可以部分彌補專案投資利潤低而又無保證的不足,從而吸引商業性資金的參與;三是政策性銀行通過對基礎行或新興行業的投入,可以開啟經濟發展的瓶頸或開闢新的市場,促使商業性資金的後續跟進。
3、提供專業性的金融服務。政策性銀行一般為特定的行業或者領域提供金融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業務的技術人員,可以為這些領域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
設立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為國家重點建設融通資金,保證關係國民經濟全域性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建設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把當時分散管理的國家投資基金集中起來,建立投資貸款審查制度,賦予開發銀行一定的投資貸款決策權,並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以防止盲目投資,重複建設。
政策性銀行的特徵
政策性銀行不同於政府的中央銀行,也不同於其他商業銀行,它的重要作用在於彌補商業銀行在資金配置上的缺陷,從而健全與優化一國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與其他銀行相比,政策性銀行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從資本金性質看,政策性銀行一般由政府財政撥款出資或政府參股設立,由政府控股,與政府保持著密切關係。如德國***復興開發銀行法***規定:復興開發銀行為政府所有,其中聯邦政府佔80%的股份,各州政府佔20%的股份。法國的對外貿易銀行,是由法國的中央銀行持股24.5%,信託儲蓄銀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業銀行投資組成。
第二,從經營宗旨上看,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執行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為國家重點建設和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扶持的行業及區域的發展提供資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援農業開發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貸款,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貸款,進出口貿易貸款等。但是不以營利為目標並不意味著政策性銀行都不盈利,或是都無視效益性,而僅僅是以經營的目標角度來講,不追求盈利或利潤最大化。
第三,從業務範圍上看,政策性銀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眾存款,主要資金來源是政府提供的資本金、各種借入資金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籌措的資金,其資金運用多為長期貸款和資本貸款。政策性銀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轉賬使用,貸款一般為專款專用,不會直接轉化為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會像商業銀行那樣具備存款和信用創造職能。政策性銀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產生競爭。它一般服務於那些對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且投資規模大、週期長、經濟效益低、資金回收慢的專案領域,如農業開發、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進出口貿易、中小企業、經濟技術開發等領域。
第四,從融資原則上看,政策性銀行有其特殊的融資原則。在融資條件或資格上,要求其融資物件必須是從其他金融機構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資金的條件下,才有從政策性銀行獲得資金的資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長期信貸資金,貸款利率明顯低於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有的甚至低於籌資成本,但要求按期還本付息。
第五,從信用創造能力看,政策性銀行一般不參與信用的創造過程,資金的派生能力較弱。因為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銀行的貸款主要是專款專用,正常情況下不會增加貨幣供給。
政策性銀行存在的問題
尚無政策性銀行專門立法
從上述分析可知,我國目前尚無有關政策性銀行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法律、法規中對政策性銀行的規定也極為有限,政策性銀行立法在法律、行政法規的層面基本上處於缺失狀態,政策性銀行據以設立、執行的主要規定集中在國務院所作出的各種決定、命令以及各種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檔案之中。而且,有限的立法規定也都散見於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般立法之中,很少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專門立法、集中立法。此外,各種規定之間往往不盡一致,缺乏銜接協調,甚至存在衝突,沒有形成政策性銀行立法的科學體系。所以,沒有專門的立法,並且形式散亂,體系混亂是我國政策性銀行立法在形式上的突出問題。
現有法規嚴重滯後
隨著新的經濟形勢的不斷髮展,目前有關政策性銀行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存在明顯的立法滯後問題。比如, 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各銀行的業務範圍,早己不能適應現實的要求,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政策性銀行之間的業務的交叉和重疊。這不僅使得政策性銀行方面隨意調整業務範圍,不斷地向商業銀行的營利性領域拓展業務,對自身的政策性任務並不能很好的完成。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由於市場和業務上的需求又不斷承接原本屬於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由此可見,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了政策性銀行定位的模糊,在執行之中出現了嚴重的無序和混亂,這一切都需要立法來進行有效的規制。
制度構建存在缺失
從當前政策性銀行的立法現狀來看,僅有的一些立法在制度構建上也並不完善,往往是對涉及到政策性銀行的一些根本性問題如性質、執行機制、治理機制、監管機制、決策機制等沒有具體的規定,存在制度設計上的嚴重不足。
缺乏專門的監管制度
現行立法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制度等相關制度規定不盡科學合理,沒有反映出政策性銀行對相關制度的特殊要求。如前所述,我國在《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中,把對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監管在制度上未作區分,更未像有些發達國家那樣設立專門的監管機關、建立專門的政策性金融監管制度,這在實踐中不利於對政策性銀行實施有效監管及促使其職能的充分發揮。
事實上,我國政策性銀行存在的問題還遠遠不止這些。作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肩負著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平穩執行的特殊使命。而它所面臨的問題和所處的困境,勢必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我們要及時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以便及早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制定指導政策性銀行發展方向政策,從而保證其沿著正確的道路健康運作。
政策性銀行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