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自考的規定及介紹

  小自考是相對自學考試而言的,是社會上對從普通高教自考中衍生出來的幾種學歷認定形式的俗稱,下面就讓小編來給你科普一下什麼是小自考。

  小自考的報名條件

  自考本科申請畢業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參加畢業審查,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①考完本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理論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

  ②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實踐性環節課程考核,並取得合格成績。

  ③思想品德經鑑定符合要求。

  ④辦理本科畢業證書者,必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小自考的規定

  第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實行全國統一命題、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三級命題體制。凡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題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命題和省際協作命題試卷,省考委不得進行改動。

  第十條 命題工作應在全國考委或省考委領導下,由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人、課程主命題教師組成課程命題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省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應設立命題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開考專業十個以下***含十個***的,專職命題工作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五名,每增設五個專業增加一至二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全國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或委託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由全國考委聘任。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由省考委聘任。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免考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應考者的成績檔案由省考辦統一管理。考核結束後,主考學校或有關單位將考核資料、考核成績冊等上交省考辦。

  第二十六條 每次考核結束後,嚮應考者公佈考核成績。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省考委頒發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在使用前均屬絕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

  第二十七條 凡本人或有直系親屬參加本課程自學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有關命題工作的檔案或況。

  第二十九條 課程主命題教師、組配試卷教師、命題教師在聘期內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與該課程自學考試有關的輔導活動***包括擔任助學單位的職務或名譽職務***。

  第三十條 所有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單位彙報命題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命題工作紀律。凡違反者,取消其命題人員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注:第五章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條就是“教考分離”的制度規定,“小自考”的教、考人員均來自同一機構,嚴重威脅這一條規定的落實,而各地關於“自考校方組織作弊”的新聞報導,也多是與“校考”有關。

  小自考的違規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資訊。

小自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