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採光距離規定

  在生活中,房子有采光的權利,採光權的距離是怎麼樣確定的,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採光權的距離規定的內容,歡迎閱讀。

  採光權的距離規定

  採光權的距離,需要保證房屋能夠採到光。

  關於建築日照不足的賠償標準

  如前文所述,建築日照不足的賠償存在多個標準,類似案例也無傾向性參考標準。結合相關判例,北京網認為,受案法院通常應考慮如下因素:

  ①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築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軟大的增值,或者侵權人所蓋的高層建築物純粹為了商淺論採光權糾紛中的權利保護品房開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採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其位置、方向、採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採光受影響後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範圍。

  ②被侵權人採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採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另外,被侵權人因採光不足,室內照明裝置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裝置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關於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

  針對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採光權受到的侵害是處於持續狀態的,且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此,對於採光權的保護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採光權雖然具有物權性質,但是作為權利保護,不能無限延長其保護時限。應當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作為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

  採光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請求權的特徵,只要其對該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沒有讓渡出去,權利人就可以直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或消除可能發生的妨礙因素,所以無需用時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相鄰妨礙的事實狀態在一般情況下是持續存在的,不會產生證據湮滅的困難,鑑於以上分析,該類糾紛只要妨礙事實持續存在,則被侵權人隨時可以起訴,不存在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