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有哪些知識問答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深厚中華民族傳統的法律制度,相信生活中有很多人對人民調解法並不是很瞭解吧。以下是由小編整理的人民調解法知識問答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人民調解法知識問答
1 、什麼是人民調解?
答:《人民調解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2 、什麼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在哪?
答: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3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是否收取費用?
答:《人民調解法》第4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4 、人民調解員的組成?
答: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5 、人民調解員的法律責任?
答:《人民調解法》第15條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2***侮辱當事人的;***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4***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的。
6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程式是怎樣的?
答:《人民調解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7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人民調解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第24條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8 、 人民調解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髮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下列糾紛人民調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包括:①已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③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例如工商管理引發的糾紛、稅務糾紛等;***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3***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9 、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形式和效力?
答:《人民調解法》第28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第29條規定: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第30條規定: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10 、人民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答:《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11 、人民調解協議可否申請司法確認和強制執行?
答:《人民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法的主要意義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人民調解制度的法律,既繼承了優良傳統,又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實踐成果,必將有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範順利發展,在及時妥善解決民間糾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調解制度植根於中華大地,是治國安民的“東方經驗”
人民調解是指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糾紛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
調解制度源於我國古代民間“排難解紛”、“止訟息爭”的優良傳統,因其契合了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道德和處世方式,為傳統儒家思想“息訴止訟”的社會治理理念所推崇,從而成為民間乃至官府解決矛盾糾紛的基本準則之一。
現代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繼承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而成的一項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制度萌芽於上世紀20年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新中國成立後得到了長足發展。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明確了人民調解的宗旨、任務、組織、原則、紀律和工作方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統一的人民調解制度。1982年,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人民群眾自治的重要內容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與民事訴訟的關係。***,國務院頒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專門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規範。目前,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繼承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人民調解工作均有明確規定。
人民調解法的亮點
據牽頭起草這部法律的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頒佈的人民調解法具有七大亮點:
一是堅持和鞏固了人民調解的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的性質和特徵。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項制度,這一屬性及定位是人民調解工作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工作保持強大生命力、深受群眾歡迎的根本原因。儘管人民調解組織形式、調解領域、工作方式有許多新的發展變化,但這一性質始終沒有改變,也不能改變。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法律規範了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任期制度。同時,為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一些特定區域,如依託集貿市場、旅遊區、開發區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和基層工會、婦聯、殘聯、消協等群眾團體、行業組織設立的新型人民調解組織保留了制度空間。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行為規範和保障措施。為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規定了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致傷致殘或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及其家屬可以享受國家救助和撫卹,以激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四是進一步體現了人民調解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基於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徵,法律的相關規定凸顯了人民調解不拘形式、靈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點和優勢,要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採用多種方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避免人民調解程式司法化的傾向。
五是法律確認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基礎作用,處理好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關係,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六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法律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同時,這部法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援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體制,明確了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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