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技巧
《合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以下是小編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的方法技巧。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如何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
一、合同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允許誤差在5%,如誤差超過5%,按實際情況多退少補。從目前瞭解的情況看,購房者所得到的面積一般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如果互不結算,吃虧的肯定是購房者,由此可見,上述條款對張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顯的。
二、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發展商若沒有按時交房,卻什麼懲罰措施也沒有。
律師說法:這是一條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許多購房者卻忽略了。現實中出現的發展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準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這樣,出現問題購房者才有計可施,有權可維護。
三、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不負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這是強詞奪理,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四、合同約定:發展商交房後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
律師說法: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交房以什麼為標準,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這樣的事:發展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才能給鑰匙,否則不給。到頭來購房者還是住不進新房。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應將交房的含義具體化,即規定為:交房屋鑰匙。否則,應為發展商違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展商在規定的時限內辦不下產權證該怎麼辦,很多合同裡卻沒有規定,以至於問題發生時不知所措。同樣建議應明確為:若不能按時辦理,則可約定違約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這樣,購房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裝置約定不清。在張先生的合同附件裡,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說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準該怎麼辦。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
慎籤購房合同
許多購房者買房時,往往不深入瞭解有關開發商的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在沒有明確房屋是否是合法銷售的情況下,就匆匆向開發商交付定金或購房款,結果到正式談判時只能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違心簽訂合同。這種不慎籤購房合同從而導致落入購房陷阱的情況往往貽害無窮。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楊志民律師提醒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五證”要嚴格審查
購房者購買期房時應檢視開發商所售房屋的“五證”原件,五證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建設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在“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專案。如果房屋已驗收還應檢視是否具有質檢
站核發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原件。開發商同時應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認購協議要慎籤
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前,開發商往往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並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由於認購房屋到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有一段時間,有些購房者可能不想購買已預訂的房子,也有部分購房者由於不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而沒有簽訂合同。這時定金能否要回就與所簽訂的《認購協議》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認購協議》中沒有寫明未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否返還的約定則定金可以返還。如果開發商在《認購協議》中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認購書之日起多少日內攜帶規定的證件到開發商售樓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逾期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誠意金***不予退還”等此類條款。購房者特別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證據,證明你已在規定期限內與發展商談了合同但因其他原因無法達成協議。
合同附件不可缺
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要件外還包括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說明、裝修裝置標準、合同補充協議。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組成部分,是對主合同約定不明條款做出的明確約定,是對主合同沒有約定部分的重要補充。
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購房者在洽購房屋時開發商往往做出許多口頭承諾。購房者絕不能輕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廣告宣傳,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把開發商承諾的內容寫進書面合同中。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這些承諾,購房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