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徵收人:達拉特旗人民政府,住址達拉特旗樹林召鎮錫尼街70號。法定代表人吉格定,職務,旗長。被徵收人:×××,男,漢族,62歲,現住達拉特旗錫尼街道召南社群居委會十七街坊90號。因被徵收人在《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關於樹林召鎮北國商城舊城區改建專案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旗房屋徵收安置局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故報請本機關作出,本機關依法受理。經查,旗人民政府因北國商城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對樹林召鎮錫尼街南、德勝大街北、商城路東、召西路西範圍內所有房屋實施徵收。2011年8月22日,旗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樹林召鎮北國商城舊城區改建專案房屋徵收決定》,併發布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經投票決定,多數被徵收人同意由內蒙古眾聯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聯評估公司***對徵收範圍內房屋進行評估。經眾聯評估公司實測- 2 - 評估,被徵收人的房屋總佔地面積為236.76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178.69平方米,用途為住宅,評估總價格為人民幣674463元。旗房屋徵收安置局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被徵收人未提出異議,眾聯評估公司作出了內眾房估〔2011〕090號《房地產徵收估價報告》,送達被徵收人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達拉特旗樹林召鎮北國商城舊城區改建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被徵收人可以選擇下列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一種徵收補償方式:***一***實行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徵收房地產的評估價格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674463元,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徵收人提供的位於改建地段擬建維多利財富廣場小區4號樓一單元17層1701號,建築面積132.54平方米,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調換差價為人民幣207693元,產權調換房交付期限為2014年2月22日前。
二、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如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搬遷費按房屋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補償,合計人民幣1787元,臨時安置費不予補償;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搬遷費按房屋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補償,合計人民幣3574元,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10元/平方米補償,臨時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
範文二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xx***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xx路xx號,身份證號碼:xxxx0219xxxxxxxxxx。
被徵收人:蔣xx***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0219xxxxxxxx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專案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13〕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xxxx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xxxx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儲存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範文三
徵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徵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戶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
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徵〔2012〕11號房屋徵收決定,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範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築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築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徵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貸款餘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徵收人採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為該專案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築殘值為3645元。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內,後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徵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後,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徵收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徵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徵收部門於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徵收協商會。據此,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對被徵收人朱鳴嬋***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徵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餘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餘款支付給被徵收人朱鳴嬋。
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築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徵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
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後,互結產權調換差價。
四、補償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築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專案規定領取。五、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徵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後拆除。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