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物流立法的現狀與發展
物流法是物流活動所涉及的各類法律規範的總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整個物流活動包括運輸、儲存、途途、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資訊處理等基本環節。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物流立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物流立法的現狀與發展
我國現代物流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與先進國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十分廣闊。加快我國現代物流發展,對於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改善投資環境,增強綜合國力和企業競爭能力,提高經濟執行質量與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我國經濟體制與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因此,“隨著物流業的發展,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特別是綜合性的物流服務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形成物流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1、物流立法的必要性
早在1992年原商業部就頒佈了《關於加強物流科技工作的意見》;在1995年國內貿易部在《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流通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物流建設提出了更為具體的目標;在1999年國家又把現代物流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在2001年國家經貿委等6部門印發了《關於加快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提出了現代物流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要積極培育現代的物流市場。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副會長丁俊發透露,我國擬製訂或修訂部分物流法則以防止外資控制我國重要產業的供應鏈。據介紹,跨國物流企業通常採用購買航線、投資物流設施、追隨產業轉移、把亞太地區物流樞紐轉移至中國等多種方式進入我國物流市場,其戰略將使我國傳統物流業長期面臨衝擊。對此,我國擬製訂或修訂部分物流法則,解決外資進入物流業“通行無阻”與“超國民待遇”問題,鼓勵重點物流企業進入國際產業供應鏈體系,鼓勵多元化投入、設立物流發展基金,加大對物流業融資力度。
此外,2008年上半年,發改委有望出臺《國家現代化物流發展規劃綱要》,預計5~10年後,我國物流企業的競爭力將大大增強。這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了物流業的健康發展。但由於缺少強制性的法律檔案和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各個部門就自己制定物流的規章。這勢必會產生很多不同的物流標準,如公路標準、鐵路標準、水路標準,還有可能同一個部門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標準,從而造成了我國物流市場的混亂,容易引起惡性競爭。所以頒佈一部具有權威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面對國外的物流企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統一的規定,那麼我國的企業將用哪個部門的標準來迎接挑戰呢?利用不同部門的標準會使企業的成本上升,同時又可能導致物流服務速度的緩慢。因此,國家應該在外國物流公司剛剛進入我國物流市場之際,儘快頒佈一部具有權威性的物流法律,為我國的物流業發展提供保障。從我國物流業發展的現狀看,以及“現代物流作為一種現代流通方式在世界範圍內受到廣泛重視並獲得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加快物流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1.1發展物流業需要立法
現代物流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部分,在服務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美國物流服務的收入在服務業中佔到50%以上,新加坡是30%,我國近幾年增長也很迅速。創造了數以百萬計的就業機會。物流已經把單一的運輸變為綜合性的物資流通。對於這樣的行業,應當有相應法律規範。
1.2規範物流行為需要立法
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比如,一個物流供應商與供貨商和需求商的三方關係如何處理?供貨商通過物流企業向第三方供貨,不能簡單歸結為一種運輸關係,或者代理關係,在運輸的過程中也不會是單純的鐵路、公路或者其他方式。這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1.3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需要立法
物流業的發展產生很多全新的關係,亟須法律規範和調整。傳統的單一立法已經不能滿足客觀要求,因此制定相對統一的物流法是當務之急。如我國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對於貨物的滅失和損壞,我國《合同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是嚴格責任,而《海商法》規定的則是不完全過錯責任。又如關於賠償限額、責任期間、免責事由、損害賠償的確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
2、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的市場將與世界市場緊密聯絡在一起,物流也將面臨著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國際化物流與國內物流是不可分割的,國內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問題:
2.1沒有系統專業的法律規定
目前,在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分散於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多頭分散、雜亂無章的狀態,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健全,秩序混亂,價格無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當然也有《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審批管理辦法》、《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商品代理配送行業管理若干規定》、《關於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府規章,而這些規定從法律淵源上說都屬於部門規章,效力相對來說較低,不具有跨行業的普遍的效力。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於核心地位的法律法規。
2.2法律效力低,可操作性差
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佈,規範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內容還有悖國際慣例,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於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處於統領地位的《物流法》,除一些基礎性的規定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外,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由部委、地方制定,規範性不強,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普遍適用性,有些只能作為物流主體進行業務活動時的一個參照,不能發揮法律法規在物流業發展中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2.3物流法律法規明顯滯後
目前我國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在當時對於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於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範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WTO以後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巨集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也很差。
2.4物流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差
物流立法上涉及多個部門,由於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現象,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係,不利於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從法律上看,至今我國尚未制定關於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或者法規。目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被囊括在綜合性的法律中,很有必要通過制定物流法律法規,對從事物流服務的主體及物流企業進行規範。
3、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構建的思路
3.1構建脈絡清晰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涵蓋與物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檔案,並非像民法、商法、經濟法那樣相對獨立。涉及物流的法律規範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門中的部分原則與內容,如調整平行主體之間財產權利、契約關係的合同法、財產法,也可能涉及商法與經濟法部門中的法律規範,如對各種外部交易行為進行普遍規範的票據法、保險法。
因此,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界定為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檔案組成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其中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結構嚴謹、聯絡緊密的不同單項法律法規既發揮著不同作用,又互相影響。鑑於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範,重複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複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並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執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複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衝突。
基於此,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目標:如何通過彙編修訂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各單行法律規範之間的承接與遞進關係,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規範化和物流運作效率化。這比新立一部雖針對性強但大而全、空洞化的“物流法”更有益。
3.2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從日本的經驗和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特徵以及物流發展的客觀實際來看,我國物流立法主要應從四個方面展開:一是物流主體法,指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規制的法律規範;二是物流行為法,指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範,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慣例法律化的產物;三是巨集觀調控法,指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係的法律規範;四是社會保障法,指調整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通過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為物流活動確立行為準則。
3.3建立高度系統化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如何用系統化思想和現代綜合物流理念建立高度系統化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我國物流以最佳的結構、最好的配合,充分發揮其系統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課題。特別是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其系統化程度無論從深度和廣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為此,必須建立起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由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物流法律法規建設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統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3.4加強地方物流法規建設
我國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近期內在建立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各地區應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區的物流法規。我國傳統管理法規中,條塊分割嚴重,令我國的物流業者在國際化程序中的規模經營受到阻礙,也使國外物流從業者對我國內地市場望而卻步,例如我國僅公路法就各省自有一個,令跨省經營者無所適從。
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巨集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於各地區的物流企業根據地區特點加快發展。國際物流的複雜環境形成了它的自有特點:完成周期長、作業方式複雜多樣、物流系統一體化、重視聯盟作用。
物流業面臨的複雜的國際環境,需要得到多方面法規的引導和支援。國際上頒佈《物流法》比較早的國家是日本,早在1990年就頒佈了《物流法》。我國目前尚處於起步立法條件不充分,但需儘快積累,要根據物流業與國際接軌的慣例,以符合WTO有關規則為支撐,儘快研究制定各種法規制度。
隨著加入WTO後帶來的市場開放和資訊化時代的不斷變革,物流業面臨著巨大國際化的發展,它需要更加科學、合理、高效、透明的政策法律環境。現代物流業立法成為當務之急,需要突破性的發展,從根本上改善物流業的法律環境,全面建設立體物流網路,為我國現代物流業在國際上騰飛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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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的立法淵源
國內立法
國家機關制定的物流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都是 物流法的表現形式。
國際條約
一國承認或正式參加的有關物流方面的國際條約是該國物流法的重要表現形式。
國際慣例
物流作業相關的國際慣例是指物流作業領域在作業過程中,對同一性質的問題採取的類似行動,經過長期反覆實踐逐漸形成的,為大多數作業國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形成國際慣例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實質要件:一種行為必須是相同或類似的重複行為,併為廣大作業國家和地區所繼續採用。
心理要件:在採取或進行該項行為時,在心理上認為是在履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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