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犯罪記錄

  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援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那麼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的犯罪資訊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隱私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可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犯罪記錄

  《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保護個人資訊和被害人權益方面做出規定。

  犯罪記錄也不能隨便在網路上公開

  在網際網路時代,個人資訊尤其是個人電子資訊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個人資訊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資訊的內涵越來越豐富,範圍越來越廣。

  基於這些背景,《規定》明確: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資訊;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被侵權人最高獲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違法成本過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規定》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這一規定有利於遏制網路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路環境規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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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私權相關的法律條例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